=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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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 ]
[ 监察局 ]

  [国土资源局]

  工作职责
  昌吉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昌吉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昌吉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昌吉市地质矿产煤炭局的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职能。
  3、原昌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4、原市建委承担的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黄金生产管理的行政职能交市经贸委。
  2、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3、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的前期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及干部培训、地价、信息咨询等服务性工作,由直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4、将土地开发整理和垦复的项目编制、技术设计和实施、土地市场交易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四)强化的职能
  昌吉市国土资源局要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各族人民生活和全市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昌吉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矿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昌吉市国土资源改革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拟定昌吉市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昌吉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昌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地质勘查的监督实施。
  (三)负责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承办土地、矿产资源案件的行政复议。
  (四)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管理办法及乡村用地管理办法,承担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和建设用地的管理;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资产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五)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对土地中介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
  (六)拟定实施昌吉市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论证和用地的审核报批、项目验收及监督管理;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七)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资料的审定;负责培育矿业权市场和矿业权依法流转;负责调查处理地质矿产勘查和采矿权属争议、纠纷。
  (八)负责对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源汇交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负责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对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对认定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实施保护。
  (十)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培训。
  (十一)负责全市国土测绘的行政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质,对测绘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二)负责并指导昌吉市矿产资源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昌吉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工作职责,昌吉市国土资源局内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秘、督查、信息综合、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对外联络、接待、人事、编制、干部培训、计划生育、机关作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内后勤、车辆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负责土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编制昌吉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支出预算;负责综合统计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土地管理股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动态监测的有关规定,负责确权、发证和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负责测绘、土地权属勘界机构资格的审核,负责管理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主管土地科技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计划、土地权属管理办法;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股
  负责昌吉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依法进行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注销申报资料的审定;负责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调整划定矿区范围,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按规定审核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的备案。
  (四)综合业务股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征用、划拨及协调管理工作;承办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拟定本行政辖区内建设用地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征用、划拨及协调管理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指导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定与监测;审核土地估价机构等土地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受理土地评估报告的备案,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审核土地资产处理方案;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耕地开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补充耕地方案的监督实施;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审批的荒地开垦审核报批,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立项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土地年租制的实施管理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征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包括动态管理),检查监督矿山企业矿产储量年度开采计划的实施、占有登记和统计年报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参加矿产储量评审工作。监督地质勘查规划的实施和地勘活动,审查地勘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负责拟定和实施昌吉市有关地质环境的管理办法。编制并组织实施区域与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管理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预报;负责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


  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昌吉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副科级)
  国土资源勘测信息中心
  地质矿产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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