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
工作职责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是昌吉市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制定昌吉市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昌吉市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三)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前的技术评估及环境产品监测、环境保护最佳技术产品的推广、使用等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交由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章,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撰写昌吉市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撰写昌吉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实施昌吉市的重点区域、重点水域
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环境、有毒化学品、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
(三)监督管理昌吉市自然保护区工作;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昌吉市境内生物多样性保护与野生动物、植物、珍惜濒危物种保护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检查荒漠化防治工作。重要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昌吉市重点流域、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活动。
(五)监督实施国家自治 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发布昌吉市环境质量公报;参与编制昌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六)组织昌吉市环境保护、重大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 昌吉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昌吉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八)组织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
(九)监督执行环境监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对昌吉市辖区污染现场监督。
(十)组织并监督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十一)承办市人大、政协有关环境 保护的提案,议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二)组织开展本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负责评选文明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考核。
内设机构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昌吉市环保局不设内设机构,人员实行定岗定责。
下属事业单位及工作指责
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负责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2、对辖区内的单位、个人遵守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污染源监理,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审核工作,并建立排污监理档案。
4、负责辖区内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工作。
5、负责对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6、受理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检举、控告及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应诉。
7、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的调查、取证、协调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
8、参与污染治理项目计划编制并负责审核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10、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源管理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负责人:白克俊
电 话:2356511
地 址:北京北路3号
市环境监测站职责
1、参与本地区环境监测规划、计划的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
2、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及时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为环境管理决策服务。
3、按照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及时编制重点污染源报告,为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与措施提供依据。
4、承担同级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环境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承担辖区内污染事故调查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5、承担市级以下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验证性评价。
6、负责本地区环境监测网的业务指导、质量保证、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7、开展环境监测科研及技术服务工作。
负责人:李高产
电 话:2356292
地 址:北京北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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