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商局 ] |
[ 宗教局 ] |
|
|
[ 地税局 ] |
[ 公安局 ] |
|
|
[ 检察院 ] |
[ 监察局 ] |
|
|
|
|
|
|
|
|
 |
[旅游局] [进入网站]
工作职责
昌吉市旅游局是昌吉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旅游业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旅游行业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研究拟定昌吉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昌吉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昌吉市旅游整体形象的策划,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制定全市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报、监督、检查、验收和项目库建立工作。
(四)对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审批颁发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负责全市旅游饭店、旅行社、宾馆星级及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初评和申报复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外商投资旅游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核涉外旅游定点汽车公司(车队、单车)的设立;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区度假区和其它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含旅游宾馆、饭店)进行论证审核;审批市区内旅游定点单位;负责市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港澳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优秀旅游城市工作。
(五)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制定全市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岗位规范、技能鉴定及考试标准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和上报工作。
(七)管好、用好旅游业发展基金,负责组织国际、国内旅游博览会、交易会等会展业务,做好全市旅游行业之间及对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指导并组织区域间的旅游业务开发和经营。
(八)管理旅游涉外事务和核发旅游签证通知,组织全市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开拓境内、外客源市场,组织管理旅游经营者对外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等活动。负责市内旅游行业派驻境外机构的上报及管理事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内设机构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昌吉市旅游局不设内设机构,人员实行定岗定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