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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工作职责
昌吉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水行政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原由市建委承担的城市防洪职能,交昌吉市水利局承担。
(二)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河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
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三)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负责昌吉市节约用水工作。
(四)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仅限矿泉水厂、温泉宾馆),须先办理取水许可证,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在交纳采矿权属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后,不再交纳资源费,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昌吉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水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昌吉市水行政的政策措施、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定昌吉市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调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规划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昌吉市境内部门间、区域间及与兵团之间水事纠纷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布昌吉市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拟定水利、水产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管理和监督水利部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水利资金的收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水产及多种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六)编制和审查昌吉市境内水利、水产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及初步设计,负责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七)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市内主要河流、水库的综合治理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重要水利工程;组织、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管理农牧区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水源建设和水环境保护等工作,主管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引进和推广水利、水产科学技术。
(八)组织昌吉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九)负责昌吉市防洪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管昌吉市防洪抗旱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水利局不设内设机构,人员实行定岗定责。
事业单位
昌吉市防洪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昌吉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挂“昌吉市渔政管理站”的牌子)
昌吉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昌吉市水政监察大队
昌吉市河道管理所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三屯河管理处(副科级)水利管理总站(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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