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索 引 号 | CJS020/2025-00003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04 19:27:33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吉州 生态环境 昌吉市 行政 检查 事项 依据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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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对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