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13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6-00005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4-23 17:44:00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13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6 13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13号
名称:新疆妙菡日日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E48U0W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176号金郡商业街五号楼
2026年3月3日,我局收到安徽中青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妙菡日日新商贸有限公司的洋葱半干红葡萄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ZQJY-2026-W0113993。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Q/XJPC0004S-20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们对经营者做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3日,在**酒业有限公司以*元/瓶的价格进购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的洋葱半干红葡萄酒15瓶,在其店内销售,在2019年11月23日至2025年3月5日,按照98元/瓶销售,共销售9瓶;在2025年3月6日至2026年1月26日,按照89元/瓶销售,共销售6瓶,该公司内已无该批次洋葱半干红葡萄酒库存,货值金额1416元,已经全部售完。
上述洋葱半干红葡萄酒,经安徽中青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洋葱半干红葡萄酒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Q/XJPC0004S-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验结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其销售的洋葱半干红葡萄酒的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检查当日当事人未经营被抽检批次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证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送达抽检洋葱半干红葡萄酒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ZQJY-2026-W0113993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6年1月26日当事人经营的洋葱半干红葡萄酒的进货渠道、供应商经营资质、购进价格与数量、销售数量与价格及销售收入。证明当事人主观无故意并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
3、本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及被委托人身份。
4、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购进洋葱半干红葡萄酒票据1张、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该批次洋葱半干红葡萄酒检验报告(No:2019X-J-SP02688)一份,证明购进洋葱半干红葡萄酒的来源、进货价、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及出厂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执法人员提取了安徽中青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洋葱半干红葡萄酒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ZQJY-2026-W0113993。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洋葱半干红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