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16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6-00006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4-24 19:09:26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16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6 16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16号
当事人名称: 昌吉州昌供益农商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CX0A6Y2Y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柳树巷社区健康西路18号小区昌粮大厦1楼0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
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NO:ZQJY-2026-W0110735。昌吉州昌供益农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名称为山药玉米燕麦粥的预包装食品2026年1月6日被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Q/CJRZ0005S-2023《方便冲调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级交办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NO:ZQJY-2026-W0110735送达至当事人后对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2026年1月6日被抽检批次山药玉米燕麦粥的预包装食品。经核查,当事人直接由生产厂家供货,于2026年1月30日从**有限公司购进山药玉米燕麦粥30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销售了17袋,每袋进货价格为*元/袋,销售价为13.8元/袋,2026年2月5日退还供货商13袋。当事人提供供货方即生产厂家的资质,进货票据、销售票据、商品的检测报告、厂家收回商品的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其该店检查情况的事实。
2、提取《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2026年1月6日经营的山药玉米燕麦粥的预包装食品被抽检,所检项目铅(以pb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项目不符合Q/CJRZ0005S-2023《方便冲调粉》要求,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经营的山药玉米燕麦粥的来源、商品数量,进货价,销售价格、商品质量以及经营的销售商品的事实。
4、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5、提取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委托事项、权限及被委托人身份。
6、执法人员提取了供货方即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山药玉米燕麦粥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山药玉米燕麦粥的来源、进货数量、进货质量及查验了供货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经营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预包装食品山药玉米燕麦粥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事后调查,主动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理:
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