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6〕44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6-00006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4-24 19:09:26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6〕44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6 44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6〕44号
当事人:新疆家瑞泽智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564958895
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三工镇二工村
法定代表人:邵**
2026年2月6日我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ZQJY-2026-W0110735),新疆家瑞泽智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9月10日生产的“山药玉米燕麦粥(313克)”,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Q/CJRZ0005S-2023《方便冲调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立即组织新疆家瑞泽智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并予以封存。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生产“山药玉米燕麦粥(313克)”,共计120袋,2025年9月13日以每袋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目前已销售完毕,无库存。2026年1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昌吉州昌供益农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抽检新疆家瑞泽智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9月10日生产的“山药玉米燕麦粥(313克)”,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Q/CJRZ0005S-2023《方便冲调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金额960元,违法所得960元。目前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另查,新疆家瑞泽智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24日、2026年2月10日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被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原因、数量、货值金额等内容。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厂各功能间的生产状况及库存情况。
3、提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4、提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及职责。
5、提取《检测报告》(No:ZQJY-2026-W0110735)1份,证明该公司2025年9月10日生产“山药玉米燕麦粥(313克)”,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Q/CJRZ0005S-2023《方便冲调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提取新疆家瑞泽智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11月24日、2026年2月10日行政处罚2份,证明该公司自2025年11月起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6〕54号,你单位进行了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事后调查,并及时开展停业自查,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成果。
综上,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8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60元;
3、责令停产停业30天。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账号:10760693470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