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建国当罚〔2026〕12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6-00006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5-11 12:03:14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建国当罚〔2026〕12号 | ||
| 文 号 | 昌市市监建国当罚〔2026〕12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当场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6 12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建国当罚〔2026〕12号
当事人:昌吉市壹野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CRRQ3G1M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江南大厦西楼二层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身份证件号码:652323***82015
联系电话: 153**4443
你(单位) 涉嫌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