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 行政检查的意见》的解读
索 引 号 | CJS020/2025-00002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 行政检查的意见》的解读 | ||
主 题 词 | 国务院 办公厅 严格 规范 行政 检查 查的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5-14 11:04:30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
行政检查的意见》的解读
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以国办发〔2024〕54号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近年来国家层面首次单独以《意见》形式出台的专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文件。《意见》重在解决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操作性和针对性很强。
一、明确“谁能查”和“谁不能查”
在“谁能查”上,明确“四个必须”。《意见》明确要求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能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且这些机关和组织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或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在“谁不能查”上,明确“四个严禁”。明确要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严禁实施行政检查。
二、明确“查什么”和“怎么查”
在“查什么”上,明确“三个要求”。一是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权责清单进行梳理。二是行政检查事项要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三是实施动态管理。坚决清理没有法定依据的,及时调整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坚决取消没有实际成效的。
在“怎么查”上,做到“四个严”。明确要求推进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严控次数。能合并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要严控人数。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要严控层级。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要严格监督。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同时明确,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三、明确“防什么” 和“怎么防”
在“防什么”上,聚焦“三个方面”。即:杜绝随意检查, 避免“走过场” 、运动式检查,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在“怎么防”上,规范标准、程序和内容。在杜绝随意检查方面,主要从检查标准和检查程序上予以规范,共有四条措施:一是对照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二是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三是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通过“扫码入企”上传至信息系统。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四是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在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方面,主要对开展的专项检查予以规范。共有三条措施:一是有评估。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经评估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并严格控制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二是有计划。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三是有协调。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管部门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
在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方面,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即: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四、明确“保障什么”和“怎么保障”
在“保障什么”方面,重点是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强化数字技术赋能、严肃责任追究。
在“怎么保障”方面,明确“三个方面五项措施”。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二是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三是要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实现常态化监督。同时明确提出,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四是用好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注意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关注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发挥好工商联等在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五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要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六种情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及时发现查处、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