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市政办规〔2019〕5号                             昌市政办发〔2019〕21号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 城市冰雪清除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昌吉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城市冰雪清除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昌吉市城市冰雪清除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按照“即下即清,雪停路净”的原则,及时清除昌吉市建城区内的冰雪,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整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昌吉市冬季冰雪清除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属机关单位、驻市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单位和个体业主、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有承担清除冰雪义务,都适用本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条 清雪标准、时限及要求     (一)清雪时限:城区主次干道“即下即清,雪停路净”,其他区域以降雪当日19:00为时间节点,19:00点以前的降雪要求雪停即清,2cm以内的小雪在雪停后2小时内清除完毕;2—5cm的中雪在雪停后3小时内清除完毕;5—10cm的大雪在雪停后6小时内清除完毕;     19:00点以后的降雪要求雪停即清,2cm以内的小雪最迟在次日12:00点前清除完毕;2—5cm的中雪最迟在次日13:00点前清除完毕;5—10cm大雪最迟在次日16:00点前清除完毕。     (二)清雪标准:清雪要完全露出路面(见原路面、见标线、见人行道砖、见路沿石)。     (三)冰雪堆放要求:沿街所有单位、商业门店或房屋产权人应将冰雪统一堆放在距路沿石20cm的两侧绿化带内,堆放高度不超过50cm,超出高度无法堆放的积雪统一拉运至指定地点倾倒。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各责任单位清除冰雪责任依据昌吉市冬季冰雪清除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工作职责为准,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一)市气象局未及时提前1天发布降雪气象预报信息的;     (二)市委宣传部未在降雪前一天协调安排州、市媒体清雪宣传动员工作的;     (三)市公安局未在降雪前督促便民警务站响应各乡镇、街道的清雪安排,对巡控区域内的车辆及影响清雪障碍物未进行管控的;     (四)市城市管理局未做好在降雪前城管系统冰雪清除准备工作的;未及时完成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冰雪清除的;对未按要求完成清雪的单位、企业、个体商户进行处罚的;     (五)市卫健委、教育局、文广旅局未做好降雪前各医院、卫生系统、教育系统、文化旅游场所冰雪清除准备工作的;未对本行业领域冰雪清除工作及时督促,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冰雪清除任务的;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街道的清雪通知,未在降雪前做好各市场清雪准备工作的;     (七)市自然资源管理局未督促相关企业按要求完成闲置土地清雪工作的;     (八)市交通运输局未在雪停后规定时限内完成城乡道路冰雪清除工作的;     (九)各乡镇、街道、其他各市直单位未在降雪前按要求做好清雪准备,进行宣传动员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质量标准完成组织清除冰雪任务的;     (十)违反规定进行撒盐、使用融雪剂清除冰雪的。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单位,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分管市领导对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集中谈话。     第五条 人民团体、沿街的所有单位和商户、个人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未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     未按照规定堆放、清运积雪的;     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积雪、污水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     清运冰雪过程中,造成沿途遗撒、泄漏或不在指定地点倾倒冰雪的。     第六条 对拒不整改、不缴纳罚款的驻市单位,由市文明办根据精神文明单位命名权限,撤销或建议撤销最高级别精神文明单位称号;不是文明单位的,当年不得参加精神文明单位评比,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反馈批评;对拒不整改、不缴纳罚款的企业,将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进行公布。     第七条 对拒不整改、不缴纳罚款的个体商户由所属街道取消其十户联防评优资格。     第八条 冰雪清除检查组要认真履职,在雪停后按照对应区域对全市冰雪清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根据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一)开展检查、指导不力的;     (二)开展检查工作中存在推、拖、慢作为的;     (三)市委宣传部、爱卫办对各乡镇、街道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责任落实情况、街道应急队伍清雪情况未进行检查;对清雪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到位的单位未扣除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的;对清雪不及时、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清雪任务的单位及商户未通过媒体进行曝光的。     第九条 对阻挠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中央、自治区、州驻市单位、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存档。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