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市政办发〔2019〕15号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 牧区四季转场生产生活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牧区四季转场生产生活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0日 昌吉市牧区四季转场生产生活设施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森林草原资源,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禁止超载放牧等行为发生,规范牧民四季转场生产生活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牧区四季转场生产生活设施是指:牧民住房、棚圈设施、饲草料棚、饲草料库、剪毛房、药浴池、接羔育幼房、配种点、人畜饮水点和馕坑等设施。     第二条 坚持生态保护先行原则。     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对森林草原生态修复保护进行规划编制,划定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牧区四季转场用房、牲畜棚圈和饲草存储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统计、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牧区集体草场或承包草场上的生产生活设施用地行为进行管理,严禁建设经营性建筑,如发现私自开展经营性旅游等活动立即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辖区牧民一律按照四季转场时间和核定载畜量进行放牧、休牧和轮牧,不得超载放牧。草原监理机构负责对不按时转场及超载放牧的牧民进行监督劝导,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条 为保护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辖区牧民不得私自流转草原,流转草原须经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牧民申请四季转场用房条件                第七条 牧民畜牧业生产过程中,在四季草场内允许拥有一处转场用房、牲畜棚圈和饲草储存点等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扩建改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四季转场用房:     (一)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二)因国家建设项目征占用需要搬迁的;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牧民翻建四季转场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翻建: (一)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翻建,且符合规划要求的; (二)原有住房因灾倒塌,需要在原址上新建且符合规划要求的;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牧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四季转场用房: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人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四季转场用房的;      (三)农牧民原四季转场用房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生产经营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牧民四季转场用房审批      第十条 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牧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牧民建房需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根据申请条件和实际需求,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按规定进行审批建设,原则上不得扩建改建或新增房屋。     第十一条 新增、扩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森林草原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森林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旅游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因放牧习惯历史形成的木质、砖土质结构的四季转场用房等设施,保持原用途不变。乡(镇)人民政府应鼓励引导牧民在定居点定居,并自行对废弃或长期不用的四季转场用房进行拆除,恢复草原植被。     第十四条 牧民申请四季转场用房、牲畜棚圈、饲草储存点等设施和面积应遵循适度够用原则,选址范围不得在生态红线和地质灾害区域内,由村委会根据农牧民草场面积、牲畜数量等基础信息进行初审后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牧民四季转场用房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牧民四季转场用房进行统一管理,并向牧区牧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乡镇分工负责。     (一)村级职责:负责做好辖区内牧民建设四季转场用房的初审工作,做好辖区内牧民建房的巡查工作,发现违章建房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在本村醒目位置张榜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乡镇职责:负责做好辖区内牧民建设四季转场用房的审核工作,做好辖区内牧民建设四季转场用房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做好农牧民建房的审批工作,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实施牧民定居兴牧工程项目,定居点房屋建设、登记造册等管理工作。     (五)市水利局职责:负责落实河长制工作,保障牧民四季转场用房等设施符合河道防洪安全和水源地安全保护。     (六)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职责:负责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对森林草原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协同制止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发挥国土资源监察、森林和草原等执法队伍的作用,形成合力,加大对各类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和拆除力度,规范用地审批程序,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破坏自然资源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纪委办,存档。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