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昌市政告〔2020〕3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扩大禁燃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范围
禁燃区面积调整为66.7平方公里,覆盖全部城市建成区。
片区一:东至头屯河、南至乌奎高速路北侧边界、西至西四路、北至北二路的图示区域,面积59.9平方公里;
片区二:世纪大道与和田路交汇处东南侧的图示区域,面积2.7平方公里;
片区三:西外环路与乌奎高速路东北测的图示区域,面积0.8平方公里;
片区四:乌奎高速路以南、世纪大道两侧的图示区域,面积3.3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高污染燃料设备,已建成使用的高污染燃料设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逾期不得继续使用。
三、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执行国家环保部2017年3月27日下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Ⅲ类(严格)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高污染燃料具体包括以下物质:
(一)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燃煤锅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由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工信、生态环境等相关单位及乡镇、街道办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关于调整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