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昌吉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昌市政告〔2020〕5号
为切实做好昌吉市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公布昌吉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区片综合地价是新修订《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实际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结合实际,昌吉市土地补偿费为区片综合地价的27%,安置补助费为区片综合地价的73%。
二、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昌吉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经公布要严格执行,不得降低,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地类调节系数,其中征收天然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05倍;其余地类不设定地类调节系数。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切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布实施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昌吉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市纪委监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征收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认真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
本次公布的昌吉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施行期间,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照《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39号)规定执行。今后我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出台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