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新税发〔2020〕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1年昌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审核认定(简称年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昌吉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需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确认。
二、审核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月10日。对逾期未参加年审认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审核内容
对用人单位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用人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
四、认定标准
1.用人单位在编残疾人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级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可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资料审核
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名单。
2.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4.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
5.用人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
以上资料均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审核地址
市市民服务中心(昌吉市南公园西路融投小镇旁)
联系人:杨春花 联系电话:0994-8166240
七、年审要求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且虚报、瞒报、拒报的用人单位,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昌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