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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火 令

2021-04-01 13:05:23 来源:昌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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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此禁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期为4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范围

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下发的《关于启用“互联网+森林草原防火督查”系统的通知》《关于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扫码登记管理制度,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焚烧垃圾、烧荒、烧纸、烧农作物秸秆及残枝烂叶。

(四)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备、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车辆进入禁火区。

(五)禁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及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森林、草原、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责任,协调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禁火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必须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五、处罚措施

凡在森林和草原防火禁火期违反本禁令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向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南山分局或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994-2516119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4-2590082

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南山分局值班电话:0991-3678521

全国统一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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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 

责任编辑: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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