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昌吉市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昌吉市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昌吉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制度及办法的通知》(昌州处非发〔2021〕2号)《昌吉州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昌吉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通信地址:昌吉市长宁路17号,邮箱:cjsczjjrb@sina.com,举报电话0994-2528036。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举报重点包括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宣传高收益、高回报、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平台等方式,向昌吉州、昌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市处非办)、公安机关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昌吉市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举报途径如下:
(一)通过拨打昌吉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进行举报;
(二)来信至昌吉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或昌吉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
(三)直接到昌吉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或昌吉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来人来访举报;
(四)通过非法集资举报平台进行举报(输入举报人姓名、居住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举报事项、证据);
第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举报奖励凡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举报人(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
中被认定为立功;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县市非法集资行为,举报人分别在昌吉市及以外县市举报,且对昌吉市及以外县市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县市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昌吉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跨地区的案件,由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办地后予以办理。
第十条 经核查属实的,昌吉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区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具体金额在“第十条”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的资金纳入政府预算。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权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人信息不泄露,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 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昌吉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昌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