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小区地面露天停车位收费的合理性 | ||
| 来信时间: | 2022-03-23 | ||
| 信件内容: |
想咨询一下我所居住的小区(延安南路天润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停车管理费是否是发改委定价执行管理?还是房管局直属管理?收费依据是什么?如若车辆个人财产安全受到剐蹭等人为损坏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不可推卸管理失职责任;据我了解,小区内地上露天停车位仅是利用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是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不应有收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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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2-03-31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关于您反映:延安南路天润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停车管理费是否是发改委定价执行管理?还是房管局直属管理?收费依据是什么?如若车辆个人财产安全受到剐蹭等人为损坏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不可推卸管理失职责任;据我了解,小区内地上露天停车位仅是利用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是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不应有收费行为。 二、处理结果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及定价机制、范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投资人(经营者)根据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制定收费标准;鼓励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各类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020年自治区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考疆内地州所在城市的价格水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草拟了《昌吉市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方案》,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因自治州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没有出台,有关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原则尚未明确,为此我市发改委还未将价格方案上报市政府审议。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属于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各类停车场在停车设施设备完备后,需到城管局登记备案,由城管局界定停车场性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的经营者取得城管局的登记备案后需到市场监督管对在停车场内理局监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价格违法收费问题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 因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括机动车场地费、车位租赁费和停车服务收费三种形式。机动车场地占用费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道路维护维修、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及更新改造、新增的安防设施及突发公共事件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新冠肺炎YQ的防控费用)。 就上述政策我市发改委已通过电话向您进行详细解答说明,您表示理解。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发改委,电话:0994-259668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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