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公司被吊销,私刻印章依然从事经济活动进行诈骗,无法刑事立案 | ||
来信时间: | 2025-06-27 | ||
信件内容: |
报案人在2024年9月16日针对位于昌吉市华洋新村15-4-101室房屋装修事宜,同“新疆佳百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此公司在2023年7月被吊销)签署《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金额2万元,工期2024年9月30日完工。当天公司法人王鑫炜(654223********11,186******45)携带合同专用章和营业执照双方签署合同,报案人按照合同预付了¥7000元装修款,嫌疑人王鑫炜表示明天开工,保证按期9月30日完工。 到2024年9月30日,房屋仅完成屋内拆除工作(墙皮、马桶、洗手池、门框和门、墙插等)以及底柜支架,其他工作均没有进行。后续报案人多次电话沟通,嫌疑人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不安排人员到现场工作,直到2024年10月28日也没有派任何人来做任何工作,10月28日报案人通过微信给嫌疑人王鑫炜发了《催告函》,明确告知对方最后工程完成的期限以及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对方收到文件后依然没有理会。 随后报案人在2024年10月30日前后给昌吉市北京南路派出所进行了报案,但给予回复是合同纠纷让其进行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报案人在2025年5月28日已走完一审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已判决生效。 同时报案人从侧面了解到嫌疑人王鑫炜从去年到现在,依然再用已经注销的公司“新疆佳百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装饰装修业务,进行同报案人案情类似的诈骗。也了解到嫌疑人王鑫炜被乌鲁木齐市法院2023年就列为“失信执行人”,也涉及多起同报案人一样的案件。具体案件见附件一。 于是报案人在2025年6月12日向昌吉市北京南路派出所进行刑事报案,并提交了《报案材料》,报案事项为:涉嫌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派出所民警当天进行了笔录,说是上报领导进行审核,直到2025年6月24日,派出所给出理由“没有违法事实”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报案人不同意派出所回复意见,并当场出具了拒绝接受的三条理由。现在报案人致信昌吉市市长热线,请问此类案件哪个部门能管?能让嫌疑人能终止当前的违法行为? (1)嫌疑人王鑫炜在同报案人签署装饰装修合同,明知自己公司已被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印章是不能用于盈利为目的经济合同签署,但依然隐瞒事实,同报案人签署合同,造成报案人房屋装修拖延10个月(法院没有判罚解除合同,房屋是不能单方面使用),造成报案人以下损失:房屋闲置超过10个月,装修款预付款7000元,违约金合同总额2万的万分之三,原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5000元,原房屋租赁租金13333.33元,原房屋暖气费1423.84元,原房屋物业费207.104元。 备注:法院判决报案人同“新疆佳百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5月10日解除合同。 (2)、嫌疑人王鑫炜现在还在用已经吊销公司的印章签署有盈利为目的经济合同,造成业务相关人经济损失,损害其他正常运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基于以上事实公安部门以“没有违法事实”拒绝立案制止其违法行为,那么那个部门能阻止此违法行为,杜绝后续受害者再次出现。 (3)“为人民服务”是我党和政府职能部室依法办事的宗旨,那么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们能想到人民公安和人民法院,但相关部门以没有违法事实而拒绝进行刑事立案,那么类似这样的公司和人如何禁止再从事违法活动?如何避免再有人受到伤害呢? 报案人诚恳请昌吉市相关职能部门能关注此事,让嫌疑人不再继续从事当前违法行为,维护报案人合法权益,让社会充满正能量,还社会风清正气的和谐营商环境。 申请人:李建新 2025年6月27日 附件一: 1、2019年11月8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新0109民初6875号,案由:唐某和王某劳务合同纠纷。 2、2022年6月15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新0109执3816号,案由:李国军王鑫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标的:21000元。 3、2022年7月28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新0109执3337号,案由:梁旭东王鑫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标的:28526元。 4、2023年9月20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王鑫炜限制消费令[(2023)新0109执2630号] ,案由:王鑫炜拒不执行马贵林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标的:35074元。 5、2023年9月20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新疆佳百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令[(2023)新0109执2630号] ,案由:新疆佳百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马贵林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标的:35074元。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5-07-01 | ||
回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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