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新疆汇通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及社保等问题的投诉 | ||
来信时间: | 2025-09-09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市长信箱工作人员: 您好!本人吴雪,现就新疆汇通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该公司”)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及未支付加班费等问题进行投诉,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入职该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一职。招聘信息显示薪资范围为 4000-5000 元,面试时双方确定税前工资为 5000 元,试用期发放 80%,即税前 4000 元 / 月。公司制度规定当月工资次月 15 日前发放,试用期为 1-3 个月。 二、权益受损具体情况 (一)工资支付违规 4 月工资问题:4 月工资直至 5 月 26 日才发放,已超出公司规定的次月 15 日前发放时间。且实际到手仅 3250 元,与约定的试用期工资 4000 元不符。针对此问题,主管称试用期工资需按试用期工资的 80% 发放,即 4000 元的 80% 为 3200 元,但本人入职时并未被告知该情况,公司存在擅自克扣工资的行为。 5 月工资问题:截止 2025 年 9 月 9 日,本人 5 月工资仍未发放。6 月 28 日本人就工资问题询问人力资源部门,直至 6 月 30 日才得到回复,称需完成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后方可发放。但本人已于 5 月 27 日撰写工作交接单,将经手工作详细罗列后放置于工位,已完成工作交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公司拖欠 5 月工资的行为已严重违规。 (二)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 公司未为本人缴纳 4 月社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的规定。虽公司表示 5 月社保已正常缴纳,但 4 月社保至今未补缴。 (三)加班费未核算发放 本人在 4 月、5 月试用期内,存在日常接待与节假日接待工作,但公司未核算发放加班费。其中 2025 年 4 月 4 日为清明节法定节假日,本人当日有行政商务接待工作,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300% 支付工资报酬。本人试用期税前工资 4000 元,日工资为 4000÷21.75≈183.91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为 183.91×300%≈551.73 元。其他日常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恳请相关部门督促公司依法核算。 三、诉求 要求公司补足 4 月工资差额 750 元(4000 元 - 3250 元)。 要求公司立即发放 5 月工资 4000 元。 要求公司补缴 4 月社会保险。 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及日常加班费(具体金额以实际核算为准)。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公司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支付赔偿金。 本人已就上述问题与公司沟通未果,特向市长信箱投诉,恳请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单位介入调查,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愿意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交接单、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配合调查。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5-09-17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您现就新疆汇通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及未支付加班费等问题进行投诉,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调查核实,涉事单位名称:新疆汇通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您为该单位职工,于2025年4月1日入职未签订试用期合同,您对试用期月薪3200元不满于2025年5月27日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续,单位多次联系您办理离职交接,您拒不配合,单位拖欠您5月份工资未支付,欠缴您4月份社会保险费。 二、处理结果 2025年9月17日,昌吉市劳动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塔新联系涉事单位与您,告知涉事单位尽快支付您5月份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需您到昌吉市劳动保障中心投诉立案处理,您表示知晓。2025年9月17日,昌吉市劳动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回访您,您表示满意。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楚建琪,电话:1356533864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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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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