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住房综合保障中心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您反映的问题:昌吉市建国路街道丽景社区天一海尚阳光小区,10号楼与11号之间,原本放置有2个垃圾桶,但是从8月初开始,小区物业将整个小区垃圾桶集中堆放到该位置。每次一开窗户,臭气扑面而来。垃圾桶随意堆放也没人管理,更没人对垃圾桶进行消杀。物业将整个小区的垃圾桶都堆放在此处,整个空气充满恶臭,重影响居民生活,影响小区卫生环境,还会招来各种细菌和蚊虫。物业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不把成堆垃圾桶堆放到物业门口? 诉求:将该位置垃圾堆放取缔,改为停车位(该位置原本是停车位),并安排人员对该位置进行消杀。(该事情于23年8月就反应过一次,一直无人处理,上次反馈结果说已经清除了该位置的垃圾桶,完全是骗人,糊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法规要求的垃圾箱应与居民楼保持10米以上距,实际测量只有4-5米,该区域实际上物业建设是垃圾分类房,按照要求应该保持400-500米的距离。该物业糊弄政府、糊弄群众,建议严查。
二、处理结果
1、针对您反映物业服务的问题,已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物业公司已安排保洁人员将空垃圾桶进行清洗消杀处理,并将垃圾统一进垃圾分类房。因本小区面积较大,住户较多,产生的垃圾也比较多,因此物业公司多备用了一些垃圾箱,以便垃圾箱满溢可及时更换。为了小区有以一个优美的环境,物业公司会加强对小区清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业主也可随时监督物业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向物业反馈并督促整改。
2、针对您要求将该位置垃圾堆放取缔,改为停车位的诉求,经核实,该小区垃圾箱是按照政府相关要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鉴于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该位置垃圾堆放取缔,改为停车位的诉求,应由街道社区(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决定,物业公司会按照社区(业委会)决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住房综合保障中心物业监管科,联系人:刘培渊,电话:0994-234553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