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关于昌吉市极佳健身房不履行合约内容退款的投诉 | ||
| 来信时间: | 2025-10-11 |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市长先生/女士: 您好, 本人于 2024 年 9 月通过微信向昌吉市极佳健身(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星光社区石河子西路环宇广场 5F-3#)报名 “打卡 99 次返还全额健身费” 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付款与约定:9 月 14 日向会籍顾问王疆鹏付 100 元定金,9 月 20 日向业务主管李波付 1188 元尾款(合计 1288 元),并确认 “打卡满 99 次退全额、额外赠 1 个月会员”(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为证)。因当时无法到店,李波发来收据和协议照片,我质疑退款问题时,其明确承诺 “敢宣传就会兑现,打卡够 99 次直接退,无需担心”(有语音及文字记录为证)。 履约与被违约:1 年活动期内,我实际打卡 178 次(锻炼时间至少有99次超 1 小时,有小程序截图、录制的查看视频为证),远超约定次数。但健身房以 “我丢失收据和协议原件” 为由拒绝退款,还单方面发微信公告称 “10 月 15 日截止退款”;更在赠送的 1 个月会员期未到前,将我移出会员资格,导致我无法查看完整打卡记录。多次协商后,对方仍拒不履行退款承诺。 健身房行为违反的核心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该条对应:健身房与我约定“打卡满99次退全额,却以“无合约原件”拒退,违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单方面设定“10月15日退款截止日”属于“设定不公平交易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条对应:健身房以“退款需提供合约原件”为由无凭证拒退,属于“利用未明确告知的条款家具中消费者责任,尤其是加重因轻微过失造成损失的责任”且,他们这个要求不能自证,因为合约和收据都是有底子的,他们是有记录证明我已经履约的,我也同样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证明我参与该打卡活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条对应:我已支付1288预付款参加活动,且已超额完成打卡约定,健身房未按约定退款,且提前将我移出会员资格,拒接提供打卡记录,属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该条对应:健身房通过业务主管承诺“打卡满99次退全额”,属于明确的服务承诺,无论是否有合约原件,都需履行该承诺;其拒绝退款行为违反“履行承诺”义务。 5、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是、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该条对应:健身房拒绝提供真实打卡记录、隐瞒我“打卡178次和单次锻炼大于1小时”的事实(有截图为证),属于“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收取费用后不按约定退款,符合“骗取费用不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形,市监局可据此查处。误导并阻碍我维权。 我的诉求 恳请协调相关部门督促昌吉市极佳健身:立即退还 1288 元健身费用。 作为昌吉市积极向上的公民和理性消费者,在全国315平台求助了市监局也电联求助了文旅局,他们均表示可以为我记录但不保证结果,同时表示健身房经营活动不在他们责任管辖范围,无奈求助市长信箱。期待能得到公正处理,避免更多人遭遇类似套路,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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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5-10-16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长信箱处理单(〔2025〕349号)交办单后,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查,2024年9月您通过微信向昌吉市极佳健身报名“打卡99次返还全额健身费”活动,向经营者支付1288元,现要求昌吉市极佳健身中心退还1288元健身费用。 二、处理结果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调解,您要求退还1288元,经营者称需持《极佳健身入会补充协议》前往退款,但您无法提供,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您或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国路市场监管所,联系人:杨润吉,联系方式:0994-232931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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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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