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刘万里虚假欺诈公证裁定执行 豪夺了我的宁都酒店 | ||
| 来信时间: | 2025-10-22 |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昌吉市领导 检举人:罗登福、身份证号:652301########1534电话:152####6645。 被检举人:刘万里、身份证:652301########3716电话137####5999。 关键词:刘万里用文字套路处心积虑欺诈文盲老朋友罗登福、又虚诈昌吉市公证处,然后多次虚假诉讼,此案诈骗造成罗登福损失5197.15万元。 刘万里犯“巨额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合并构成无期徒刑。 事实与理由: 2015年,好友刘万里为达到霸占本人宁都酒店,引诱欺诈本人说:“我在昌吉州法院有铁关系,有个债权人魏国江想要申请查封你的宁都酒店,这个楼是我给你修的,我帮你把大楼保全到我名下,保住你的宁都酒店,你配合我去做个假借款公证,我都安排好了明天就去”(当时我与刘万里的账目已全部结清,见后附清单)我毫无防备就配合刘万里办理了虚假现金借款776.9万元的公证,刘万里拿事先打好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谈话笔录》让我签字,我没有文化又加上二次脑梗(时而轻微失忆)就签了字。 之后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昌吉市公证处又出具(2015)昌证字第4596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处赵欣毅不审查刘万里给我借现金776万元的款项来源?(如银行流水资金用途等)瞒着我出具了虚假公正裁定书,(我已归还刘万里二笔共计590万元,本息全部结清刚刚一年,又一次性借如此巨额现金何用?刘万里钱从何来?公证处为什么忽略这么简单的逻辑事实不查?帮助刘万里完成共同欺诈?于2019年1月26日申请拍卖我宁都酒店,更不可思议的是在申请拍卖的关键节点我和儿子罗鹏双双被刑事拘留(被关押二年多),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程序步步违法,将我建筑面积10949.24平方米(负一至九楼)的三星级酒店大楼低价侵吞霸占,妻子王玉兰被天降人祸逼的一病不起全身器官衰竭后去世。 当时宁都酒店评估价值(6999万元)我和儿子被双双刑拘后根本无法控制事态局面,最后以4339万元被刘万里强制拍得。 信访多年,自治区司法厅、中央第一巡视组都在督办,昌吉市公证处仍无视中央督办、无视虚假公证对我家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惨状,于2025年9月10日依然出具不受理回复函。 检举请求事项: 请昌吉市领导:责成昌吉市公安局立即查清事实,抓捕巨额诈骗犯刘万里归案,还我法权、人权、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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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5-10-23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司法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21年6月,昌吉市公证处虽然对罗登福的复查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开展了自查,指派其他公证员通过调阅公证案卷、市法院执行案卷、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卷,向复查申请人以及公证申请人询问等方式对罗登福反映的问题逐项核实。经查(2015)昌证字第4596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办理公证过程不存在违反公证程序的情形。罗登福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公证书,知道该公证书已超过一年。(2016)新昌证字第2045号《执行证书》系依据债权人刘万里的申请,并按双方约定的核实方法向罗登福、王玉兰核实后未提出任何异议,《执行证书》的签发程序未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昌吉市公证处认为:罗登福的复查申请超过了《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于2021年7月9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并向罗登福进行了送达。 罗登福称受到刘万里欺骗,昌吉市公证处在2021年的自查程序中,曾联系刘万里进行过核实,但刘万里本人不认可罗登福陈述的受骗情况。昌吉市公证处无法对罗登福和刘万里双方共同多次认可的欠款事实,仅仅根据罗登福一人的主张去推翻。即使罗登福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受骗情况,也仅能通过法院诉讼或者刑事报案等途径予以解决。如通过其他司法部门查明罗登福和刘万里共同虚构了欠款事实,昌吉市公证处会依据其他司法部门的认定结果对公证书给出相应的处理,并保留追究罗登福和刘万里骗取公证书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们从昌吉市公证处调取了罗登福、王玉兰、刘万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案卷、执行卷、复查卷共5本公证案卷,对照《公证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逐卷进行审查。 (一)2015年5月21日,罗登福、王玉兰、刘万里到昌吉市公证处签署《还款协议》并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提交的材料有:1.罗登福、王玉兰、刘万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罗登福、王玉兰结婚证复印件1份;3.罗登福户口本复印件1份;4.罗登福、王玉兰、刘万里分别签名及捺印公证申请书3份;5.2014年3月22日罗登福与刘万里,保证方为:昌吉市宁都酒店,签订借款为7769000元《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该《借款合同》落款罗登福、刘万里签名处有二人的红色捺印。6.罗登福、王玉兰与刘万里签订的《还款协议》1份,每页均有罗登福、王玉兰、刘万里的签名及捺印。以上提交材料内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双方在《还款协议》中均明确确定了债务的数额、债务形成原因、还款期限、利息的计算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的内容,具体为:1.“截止《还款协议》签订之日,罗登福、王玉兰尚欠刘万里借款及工程欠款共计柒佰柒拾陆万玖仟元整(小写:7,769,000.00元)”;2.《还款协议》第七项约定了强制执行条款“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本协议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罗登福、王玉兰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上述欠款,则刘万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即可申请昌吉市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由人民法院对罗登福、王玉兰直接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公证和执行等相关费用均有罗登福、王玉兰承担”。 (二)昌吉市公证处通过《告知书》的形式,分别向罗登福、王玉兰、刘万里告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书上有“要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若做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内容,3份告知书上均有罗登福、王玉兰、刘万里签名及捺印,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昌吉市公证处通过询问罗登福、王玉兰、刘万里三名当事人的方式,对债务的数额、还款期限、债务人是否意愿接受强制执行及法律后果等内容进行了核实,谈话记录共3页,每页均有罗登福、王玉兰、刘万里的签字捺印,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 谈话记录详细询问确定了以下事项:1.罗登福认可欠刘万里工程款及借款共计7769000元整;2.王玉兰知晓其丈夫罗登福欠款、借款的事宜;3.罗登福认可在2014年3月22日向刘万里打了借条7769000元;4.罗登福、王玉兰与刘万里约定2015年5月30日之前还款,如未还款以7769000元本金为主,按照月1.7%月利息支付利息;5.罗登福本人称如到期未还款,同意刘万里申请法院执行;6.公证员反复两次确认罗登福、王玉兰与刘万里的违约责任,罗登福、王玉兰均称按照协议执行;7.罗登福、王玉兰同意约定承担违约金,并且同意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8.罗登福、王玉兰确认与刘万里签订还款记录单,每偿还一笔钱就在还款记录单上记录一笔,并签署名字,约定还款以记录单为准,记录单为还款唯一证据;8.确认《还款协议》为罗登福、王玉兰、刘万里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2016年3月7日,因罗登福、王玉兰未履行还款,债权人刘万里向昌吉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昌吉市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1.《公证申请表》1份;2.(2015)昌证字第4596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复印件1份;3.《还款协议》复印件1份;4.《还款记录单》复印件1份;5.《关于签发执行证书的申请》1份。提交材料内容符合《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 昌吉市公证处通过电话、信件方式向罗登福、王玉兰就未履行还款义务一事进行核实,电话核实内容形成了《核实记录》2份,邮寄凭证1份,《昌吉市公证处邮寄文书送达现场工作记录》1份。以上核实程序及形式符合《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及《还款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的约定。2016年3月9日,罗登福到昌吉市公证处领取了《债务核实通知书》,有罗登福本人的签字。 电话核实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3月7日12时33分左右,昌吉市公证处公证人员赵欣毅、卢飞通过电话方式向罗登福、王玉兰核实欠刘万里7769000元,罗登福本人确认欠款金额,告知罗登福刘万里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因数额巨大,反复向罗登福告知执行标的为欠款7769000元、利息1884241元、违约金1434675元,共计11087961元,罗登福表示认可;并告知罗登福如果对刘万里上述借款执行标的有任何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昌吉市公证处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12时39分左右,昌吉市公证处公证人员赵欣毅、卢飞通过办公室电话(0994-2526203)向王玉兰核实,王玉兰称签过字,但对具体还款情况不了解,公证人员向王玉兰告知执行标的金额,尽快转达罗登福协商还款事宜。2016年3月7日,昌吉市公证处向罗登福、王玉兰邮寄送达了《债务核实通知书》,直至签发《执行证书》前,罗登福、王玉兰均未向公证处就债务问题提出任何异议。昌吉市公证处依据刘万里关于签发执行证书的申请、《还款协议》、(2015)昌证字第4596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罗登福、王玉兰与刘万里制作的《还款记录单》签发了执行证书,2016年3月14日昌吉市公证处作出(2016)新昌证字第2045号《执行证书》(公证编号出现笔误,且该笔误已补正应为(2016)新昌证字第2046号《执行证书》)。 (五)2019年5月8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8)新23执98号之三,裁定罗登福名下多处房产作价41073806.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春、刘万里抵偿债务38714144.4元,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春、刘万里时起转移。 (六)2019年6月28日,刘万里申请2016年3月7日至2019年6月28日利息的执行证书,因罗登福在看守所羁押,昌吉市公证处难以完成债务核实程序,昌吉市公证处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不予签发执行证书的决定》(2019)新昌证决字第61号。 另:我们从昌吉市公证处2021年自查案卷中,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执67之二号显示:刘万里申请执行罗登福、王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昌证字第204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该裁定书已向罗登福送达。通过法院执行和解程序,罗登福本人并未对债务提出异议,侧面证实罗登福对债务的认可。 二、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罗登福、王玉兰与刘万里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昌吉市公证处依据罗登福、王玉兰、刘万里的亲自申请及《还款协议》作出(2015)昌证字第4596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昌吉市公证处依据刘万里关于签发执行证书的申请、《还款协议》、(2015)昌证字第4596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罗登福和王玉兰与刘万里制作的《还款记录表》作出(2016)新昌证字第2046号《执行证书》,并非虚假公证书。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司法局,联系人:张择,电话:0994-2527393。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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