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关于中山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办案程序违法事宜 | ||
| 来信时间: | 2025-11-16 | ||
| 信件内容: |
刑事、行政违法行为控告书 控告人:柳芳芳,女,622726########1929,住址:昌吉市中亚建材市场板材区181号,联系电话:152####8688。 被控告人(一):办案民警 单位:昌吉市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 事由: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处理案件不公 被控告人(二):苏红霞,女,住址:昌吉市中亚建材市场B区179号 事由:结伙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被控告人(三):苏红霞丈夫 住址:昌吉市中亚建材市场B区179号 事由:结伙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控告请求: 1、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法、公正调查处理控告人于2025年11月12日被苏红霞及其丈夫结伙殴打一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请求纪检监察部门或督察部门依法调查中山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在该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程序违法、处理不公等问题,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3、责令办案单位立即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控告人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定性和处理。 4、责令办案单位依法处置参与殴打的苏红霞丈夫。 事实与理由: 2025年11月12日16时许,控告人柳芳芳在昌吉市中亚建材市场B区181号自家店铺内,因客户买卖问题,遭隔壁179号木门店主苏红霞无端辱骂。苏红霞跨店闯入,首先动手,双手击打控告人胸部及脸部,并猛烈撕扯头发,导致控告人头部多处头皮下出血,约6平方厘米头发被撕脱,头部、胸部及双手软组织损伤。更为严重的是,在双方撕扯过程中,苏红霞丈夫见状非但不劝阻,反而加入殴打,用手击打控告人右侧头部,并推攘踢打控告人腿部,导致控告人出现右颞部红肿,鼻甲肿大,鼻、耳孔出血,鼻中隔弯曲,右外耳道口红肿及皮肤损伤,并伴有听力减退、小腿淤青等严重伤情。现控告人神志恍惚,精神状态间歇式失常。整个过程均有店内监控录像完整记录。 案发后,控告人丈夫于当日16时11分报警,并将存有完整监控录像的内存卡交至中山路派出所值班民警。然而,办案民警却以“无法观看内容”为由未及时取证。控告人丈夫只得返回店面重新调取录像并录屏。当日17时59分,控告人被带至派出所滞留室做笔录。期间,控告人明确向办案民警表示自己“眼花头晕头疼厉害,恶心想吐,呼吸困难,右手颤抖,语无伦次”,并要求立即就医。办案民警对此置之不理,仅告知“签完字就可以出来”。直至20时38分,控告人在未得到任何医疗救助、且办案民警未对苏红霞丈夫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被告知“已处理完毕”。当控告人及丈夫在值班室再次要求公正处理,并当场播放殴打视频、要求追究苏红霞丈夫责任时,办案民警态度敷衍。次日(11月13日),控告人丈夫再次询问案件,办案民警竟声称“签字可以不算数”,对案件处理出尔反尔,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也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办案民警存在以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1、玩忽职守,处警不力。在接收关键证据(监控内存卡)后,不积极设法读取,将取证责任推给受害人,延误案件处理。 2、程序严重违法,漠视生命健康。在控告人明确表述有脑部受伤后严重症状(头晕、呕吐、听力减退等,可能涉及颅内损伤)时,未依法及时安排其进行伤情鉴定和就医,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可能造成伤情恶化或关键证据灭失。 3、处理结果明显不公,纵容犯罪。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对结伙殴打、伤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仅作简单调解或口头处理,且未对后参与殴打、情节恶劣的苏红霞丈夫进行任何调查处理,涉嫌滥用职权,包庇违法行为人。 4、出尔反尔,言行失当。“签字可以不算数”的言论,严重违背执法诚信原则,损害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苏红霞及其丈夫结伙殴打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中山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程序违法,导致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惩处,使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我们现特向贵单位提出郑重控告,恳请上级领导予以高度重视,立即介入调查,纠正基层单位的错误做法,依法公正处理殴打案件,并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昌吉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督察大队/市公安局局长 控告人:柳芳芳 代理人:柳芳芳丈夫(张小义 166####9019)2025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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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5-11-26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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