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请求昌吉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司法救助金的申请 | ||
| 来信时间: | 2025-11-27 | ||
| 信件内容: |
申请事项:2025年1月19日家中(昌吉市天和成品小区2-302室)弟弟王金兵、父亲王贵福、外婆郭秀英因天燃气安全事故意外去世。本人也因为早晨作为事发现场第一个进入房间的人,呼入了有毒气体,因为中毒而造成本人神经损害(新疆维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左右正中神经感觉纤维损害”),丧失劳动力。就父亲王贵福、外婆郭秀英及我本人窒息性气体中毒生命权侵权一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事故鉴定费等费用无力支付的迫切困难无法进行维权而陷入困境,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司法救助金的事实:2025年1月19日,家中三人父亲王贵福、外婆郭秀英、弟弟王金兵在昌吉市天和诚品2-302室中毒昏迷,父亲王贵福当场死亡,我送弟弟王金兵及外婆郭秀英后前往昌吉市人民医院抢救后也陷入昏迷状态,被窒息性气体中毒收治入院。家中其他三人(父亲王贵福、外婆郭秀英、弟弟王金兵)均已死亡。因我本人当时状况不好,所以对他们三人的抢救及后事处理均不知晓,直至出院才知父亲和弟弟都已火化、外婆也已安葬了。家人间接得知昌吉市政府有对此事的后续处理及安置工作,因为已到春节,我们就安静等待。直到后来2月12日才知晓,昌吉市政府已结案且无后续处理及安置内容,我通过多次上访,被告知,需要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昌吉市政府并未就本起燃气安全事故做事故原因调查及事故责任划分,给我们家属及我本人的维权带来特别大的困难,无奈之下于今年6月25日在昌吉市法院起诉相关责任单位-新疆东方环宇燃气有限公司,但因诉讼费、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支付把我拦在了司法诉讼门之外。 本人为维护权利向中央巡视组递交资料后,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出具告知书一份,内容如下【“(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请您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司法程序向昌吉市法院提出。】 申请司法救助金的理由:王金红家庭生活困难,无持续稳定收入,家中还有五户联保贷款尚未归还、王金红及配偶郭金军因患有疾病,在昌吉市医保局登记办理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每月两人固定医药费支出在2000元左右。在如此大的经济压力之下,真的无力再承担生活必须费用之外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 家庭成员情况介绍: 1、王金红配偶郭金军,身份证号652301########2017,系昌吉市三工镇南头工村九组113号居民,目前职业为运输公司工程车劳务派遣司机,无固定劳动合同,且因公司运输款结账不及时,无稳定收入,2023年、2024年劳务收入至今没有结算。郭金军于2020年因冠心病做了心脏支架手术、且接受糖尿病、高血脂治疗多年,右手有残疾。 2、王金红本人有糖尿病多年,脂肪肝,因中毒后身体状况差,且医生强调一定要预防迟发性脑病的发生,要积极不中断治疗。因家庭生活困难突遇重大变故,导致其未能接受最好、最及时的治疗。 另外,2025年5月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办给予王金红民政救助金39952元用以王金红的生活补助及医院治疗费用支付。 司法救助金用途: 综上所述,恳请昌吉市政府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之相关规定,给予王金红的司法救助金用以其为王金红其父亲、外婆的人身权生命权侵权案的法律诉讼案件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支出等给予司法救助金。 本人保证:申请救助材料真实可靠,申请到的救助金仅用于支付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诉讼案件相关费用支出。 特申请予以救助。 申请人:王金红 附相关申请材料 : 1、王金红医院急诊病历、疾病证明 2、昌吉市人民法院立案相关材料 3、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办事处给予民政救助金的银行回单 4、死亡证明(王金兵、王贵福、郭秀英) 5、昌吉市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告知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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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5-12-05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关于您向市长信箱反馈“请求昌吉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司法救助金用以支付王金红及其父亲、外婆的人身权、生命权、侵权案件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经核实,原告王俊文诉被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案号为(2025)新2301民初6209号,诉讼标的956392元,应缴纳诉讼费用13363.92元,原告王俊文在立案时向昌吉市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 二、处理结果 原告王俊文诉被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应交纳诉讼费用13363.92元,原告王俊文在立案时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对王俊文的免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准许。该案已开庭审理,目前承办人正在制作法律文书。您提及的律师费、鉴定费不属于本院收费范围。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人民法院,联系人:邱桂文,电话:1850994895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5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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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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