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昌吉市辉煌捷驰二手车涉嫌欺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迟迟不给立案 | ||
| 来信时间: | 2025-12-23 | ||
| 信件内容: |
领导你好,2025年10月20日,本人通过微信与被告“昌吉市辉煌捷驰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工张铎沟通,意欲购买其销售的2009款沃尔沃C30二手车。在洽谈过程中,张铎作为销售人员,向本人明确承诺该车辆为“乌鲁木齐个人一手车”,属于“收藏级别”车况。基于此项对车辆关键历史信息的重要承诺,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约定车款为14,000元,并由本人另行支付板车运费3,800元。 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通过微信向张铎支付定金1,500元,并根据其指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指定的“昌吉市齐飞汽车服务部”的账户支付尾款12,500元。车辆运抵后,本人支付了运费3,800元。 然而,车辆于2025年10月28日运抵后,本人经核查发现,该车辆实际已历经7次过户,与“个人一手车”的承诺完全不符。此外,车辆在交付时即出现故障灯报警、发动机缺缸等严重质量问题,本人为此支出维修费600元。 该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其员工在职务过程中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导致本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本人有权请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包括板车运费及维修费)。这个情况反映给昌吉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是迟迟没有给立案。本案我已经诉讼至昌吉市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曾有人反馈称:等法院判决之后我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在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果每个案件都等法院判决后才立案,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的意义在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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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5-12-23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针对您反映昌吉市辉煌捷驰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问题,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边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昌吉市宁边路街道原水利局办公楼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原水利局已被一家财税公司租用。随后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又找到昌吉市辉煌捷驰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仇经理的电话,在电话联系中仇经理告诉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该公司已于2025年2月搬迁到净化路花市附近,该地址属于农高区辖区,您购买二手车的时间是2025年10月。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您举报的问题应由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边路市场监管所,联系人:加拉力丁·许库尔,电话:0994-228580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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