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原公司拒绝提供职业病体检资料 | ||
| 来信时间: | 2026-01-22 | ||
| 信件内容: |
**投诉人**:张兆斌 **身份证号**:652325########1412 **联系电话**:151####2205 **投诉日期**:2026年1月22日 **被投诉单位**:新疆奇台县芨芨湖西黑山戈恩斯硅业有限公司 ## 一、投诉事项 1. 要求被投诉单位依法配合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全部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岗位接触危害因素证明等; 2. 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被投诉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投诉人职业病诊断权益。 ## 二、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在被投诉单位设备部维修岗位工作,工作期间长期接触粉尘、噪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因职业活动接触危害因素”的法定情形。 2025年3月起,投诉人出现**听力下降**等疑似职业病症状。此后多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均显示异常,具体如下: 1. 2025年4月,公司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为不合格; 2. 2025年6月,公司再次组织体检,结果却显示合格,该结果与投诉人实际健康状况明显不符,存在重大疑点; 3. 为核实健康状况,投诉人先后前往昌吉州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奇台县人民医院进行复查,三家医疗机构均出具听力不合格的诊断结果,与投诉人实际症状一致,进一步印证6月公司体检结果可能存在虚假或操作不规范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投诉人多次向被投诉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其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以推进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但被投诉单位**拒不配合**,未提供任何相关材料,严重阻碍投诉人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开展。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诉人已尝试通过多种途径维权: 1. 向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告知需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 2. 前往奇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但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无执法权”,无法强制被投诉单位提供材料; 3. 向奇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情况,工作人员称“因存在劳动争议,无权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未采取实质性行政措施。 投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被投诉单位拒不配合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处理相关程序,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的争议涉及劳动权益保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仲裁机构应依法履职,而非以“无执法权”“有争议”等理由推诿。 ## 三、法律依据与诉求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请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被投诉单位限期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请求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投诉人申请,裁决被投诉单位履行配合义务; 3. 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争议,保障投诉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正常推进,避免因拖延导致病情恶化或诊断困难。 ## 四、证据材料(可附后)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与被投诉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如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 3. 昌吉州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奇台县人民医院的听力检查报告; 4. 公司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4月不合格、6月合格版本); 5. 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院、卫健委反映情况的书面记录或沟通凭证(如接待回执、录音等)。 **投诉人**:张兆斌 **日期**:2026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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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6-01-23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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