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昌吉市新梦想冰雪轮滑俱乐部霸王条约、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坚决维权!将一直投诉下去! | ||
| 来信时间: | 2026-03-03 | ||
| 信件内容: |
投诉对象 名称:昌吉市新梦想冰雪轮滑俱乐部 消费时间:2024 年 8 月 25 日 投诉事实与经过 1.2024 年 8 月 25 日,我为孩子在昌吉市新梦想冰雪轮滑俱乐部报名课程,明确告知商家 “孩子仅暑假期间有时间上课”,商家认可该情况后,我支付费用 4980 元,商家承诺提供 80 节正课 + 10 节赠送课,共计 90 节课,双方约定 “上一节课划一节课时”,未签订书面协议,商家仅开具收款收据,全程未告知任何关于退课、扣费的特殊规则(包括 “按原价倒扣”“收回赠课” 等)。 2.现因孩子升入更高年级后课业显著加重,平时及周末均无充足时间继续参与课程,我向俱乐部老师正式提出退费申请,但商家回复:退课需将已上课程按 “原价”(未明确原价标准)扣费,且需全额扣除当初承诺的 10 节赠送课,仅告知该不合理规则却未提供具体退费金额,实质以变相方式拒绝按公平标准结算。 3.沟通中,商家老师坚称其 “活动方案符合昌吉本地市场环境”,该说辞完全不能成立:其一,任何市场经营行为都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根本前提,商家的扣费规则已明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及中消协明确点评的 “霸王条款” 认定标准,所谓 “符合市场环境” 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成为规避法律义务的借口;其二,当前我国法律普及度极高,法治环境日益完善,不存在 “有后台即可随意修改法条”“凭关系就能违背法律” 的情况,商家以 “市场规则” 为由无视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既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与昌吉市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相悖。 4.截至申请退费,孩子实际仅在暑假期间上课 49 节(90 节总课时 - 剩余 41 节未上课),按实付总金额折算,单节课单价应为 4980 元 ÷90 节≈55.33 元 / 节。商家主张的 “按原价倒扣”“单方收回赠课” 无任何事前约定,报名时未以任何形式(口头或书面)告知,也无合理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我的公平交易权与财产权。 投诉诉求 1.要求昌吉市新梦想冰雪轮滑俱乐部严格按实付总额 ÷ 总课时的公平标准核算退费,具体要求如下:单节课单价:按实付 4980 元 ÷90 节(80 节正课 + 10 节赠送课)核算,约 55.33 元 / 节;应退费用:55.33 元 / 节 × 剩余未上 41 节≈2268.53 元; 2.拒绝商家 “按原价倒扣”“扣除赠课” 的无效霸王条款,按公平原则一次性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3.要求商家正视法律法规规定,放弃 “以市场环境为由规避法律义务” 的不合理说辞,依法依规处理退费事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3 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97 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未对该条款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无效)。 3.中国消费者协会明确点评:预付式消费中,商家以 “退课按原价倒扣”“收回赠课” 为由限制消费者退费权利,属于典型的 “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4.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预付式消费服务的退费标准未作约定,消费者主张按实付价款除以总服务量计算单次服务价格并抵扣已消费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商家主张按 “原价” 扣费的,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按消费者主张的标准执行。 另外 在此俱乐部购买的鞋具、护具、学费、考试费等均未开具发票,有其他家长可联合作证,怀疑机构偷税漏税。 对于校方言辞有理说符合昌吉市场环境,请调查背后是哪个政府部门同意的该项违法规定?为什么全国内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昌吉可以执行该规则? 相关佐证 1.课程收款收据(可附照片或复印件,载明缴费金额及总课时相关信息); 与俱乐部老师沟通退费的聊天记录(含商家提出 “按原价倒扣”“扣赠课” 规则及 “符合昌吉市场环境” 说辞的内容,附截图); 2.报名时告知商家 “仅暑假有时间上课” 的相关佐证(如有同行人证言、聊天记录等可补充)。 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督促昌吉市新梦想冰雪轮滑俱乐部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纠正 “以市场环境为由规避法律义务” 的错误行为及不合理扣费规则,严厉抵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 “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退费权利,协调商家按诉求标准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盼尽快予以回复并告知处理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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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6-03-06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 一、调查情况 经查,2024 年 8 月 25 日,您为孩子在昌吉市新梦想冰雪轮滑俱乐部报名课程,明确告知商家 “孩子仅暑假期间有时间上课”,商家认可该情况后,您支付费用 4980 元,商家承诺提供 80 节正课 + 10 节赠送课,共计 90 节课,双方约定 “上一节课划一节课时”,双方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协议。现因孩子升入更高年级后课业显著加重,平时及周末均无充足时间继续参与课程,您向俱乐部老师正式提出退费申请。 二、处理结果 2026年3月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昌吉市新梦想冰雪轮滑俱乐部进行核查,该俱乐部负责人称2024年与您是口头约定的,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现在参加轮滑训练的都与家长签订《轮滑训练协议》,该俱乐部称已给诉求人退款1900元。随后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告知了相关情况。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国路市场监管所,联系人:杨润吉,联系方式:0994-2329315。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答复 一、调查情况 您反映的问题,1.2024年8月25日,您为孩子在昌吉市新梦想冰雪轮滑俱乐部报名课程,明确告知商家“孩子仅暑假期间有时间上课”,商家认可该情况后,您支付费用4980元,商家承诺提供80节正课+10节赠送课,共计90节课,双方约定“上一节课划一节课时”,未签订书面协议,商家仅开具收款收据,全程未告知任何关于退课、扣费的特殊规则(包括“按原价倒扣”“收回赠课”等)。2.现因孩子升入更高年级后课业显著加重,平时及周末均无充足时间继续参与课程,您向俱乐部老师正式提出退费申请,但商家回复:退课需将已上课程按“原价”(未明确原价标准)扣费,且需全额扣除当初承诺的10节赠送课,仅告知该不合理规则却未提供具体退费金额,实质以变相方式拒绝按公平标准结算。3.沟通中,商家老师坚称其“活动方案符合昌吉本地市场环境”,该说辞完全不能成立:其一,任何市场经营行为都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根本前提,商家的扣费规则已明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及中消协明确点评的 “霸王条款” 认定标准,所谓 “符合市场环境” 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成为规避法律义务的借口;其二,当前我国法律普及度极高,法治环境日益完善,不存在“有后台即可随意修改法条”“凭关系就能违背法律”的情况,商家以“市场规则”为由无视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既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与昌吉市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相悖。4.截至申请退费,孩子实际仅在暑假期间上课49节(90节总课时-剩余41节未上课),按实付总金额折算,单节课单价应为4980元÷90节≈55.33元/节。商家主张的“按原价倒扣”“单方收回赠课”无任何事前约定,报名时未以任何形式(口头或书面)告知,也无合理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您的公平交易权与财产权。投诉诉求1.要求昌吉市新梦想冰雪轮滑俱乐部严格按实付总额÷总课时的公平标准核算退费,具体要求如下:单节课单价:按实付4980元÷90节(80节正课+ 10节赠送课)核算,约55.33元/ 节;应退费用:55.33元/节×剩余未上41节≈2268.53元;2.拒绝商家“按原价倒扣”“扣除赠课” 的无效霸王条款,按公平原则一次性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3.要求商家正视法律法规规定,放弃“以市场环境为由规避法律义务”的不合理说辞,依法依规处理退费事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未对该条款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无效)。3.中国消费者协会明确点评:预付式消费中,商家以 “退课按原价倒扣”“收回赠课”为由限制消费者退费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4.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预付式消费服务的退费标准未作约定,消费者主张按实付价款除以总服务量计算单次服务价格并抵扣已消费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商家主张按 “原价”扣费的,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按消费者主张的标准执行。另外在此俱乐部购买的鞋具、护具、学费、考试费等均未开具发票,有其他家长可联合作证,怀疑机构偷税漏税。对于校方言辞有理说符合昌吉市场环境,请调查背后是哪个政府部门同意的该项违法规定?为什么全国内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昌吉可以执行该规则?相关佐证 1.课程收款收据(可附照片或复印件,载明缴费金额及总课时相关信息);与俱乐部老师沟通退费的聊天记录(含商家提出 “按原价倒扣”“扣赠课”规则及“符合昌吉市场环境”说辞的内容,附截图);2.报名时告知商家“仅暑假有时间上课”的相关佐证(如有同行人证言、聊天记录等可补充)。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督促昌吉市新梦想冰雪轮滑俱乐部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纠正“以市场环境为由规避法律义务”的错误行为及不合理扣费规则,严厉抵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退费权利,协调商家按诉求标准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盼尽快予以回复并告知处理进展!通过了解,未退款的原因为:投诉人与昌吉市新梦想冰雪轮滑俱乐部协商过程中有增送10节课的费用未达成共识。 二、处理意见 2026年3月4日,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工作人员前往昌吉市新梦想冰雪轮滑俱乐部协调处理,通过现场和负责人协调沟通,并现场与您联系沟通赠课事宜,最后总费用4980÷80课*31剩余课程=1929.75元,转账收款,您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联系人:王鑫,电话:0994-2590123。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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