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要求责令绿洲路派出所限期3日内纠正错误,重新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来信时间: | 2026-03-10 | ||
| 信件内容: |
我遭受家暴一案,案情简单明了,我被家暴事实清楚,且始终处在家暴危险之中。故请求监督部门体察民情、心系黎民苍生安危,责令绿洲路派出所限期3日内纠正错误,重新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严惩故意办阴阳案的民警高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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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6-03-16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26年3月10日,您向市长信箱留言反映:责令绿洲路派出所限期3日内纠正错误,重新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核查,2026年1月16日,您报警称其妻子黄某某对其实施家暴,并要求昌吉市绿洲路街道派出所出具家暴告诫书。因黄某某当时身在乌鲁木齐市,无法签字,后期处理过程中黄某某拒绝签字,调解工作难以开展。同年2月8日,派出所将此警情受理为治安案件,经调查,1月16日您自称因找不到手机和钥匙,怀疑被黄某某藏匿,随到客厅打开黄某某的包进行翻找,在翻找过程中,被黄某某发现,双方争吵。随后,双方在互相推搡争执时,黄某某使用嘴巴咬了您的右手腕两下,该案由高亮民警主办,于2月24日依法办结,以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作出昌公(绿)行罚决字【202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某某罚款500元(已缴纳),处罚决定书原件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案件办理流程规范,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现已结案。 二、处理结果: 2026年3月16日上午,昌吉市公安局绿洲路派出所、法制大队及督察审计大队民警当面向您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逐一进行答复及释法析理。经答复,您对答复表示满意,表示会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个人诉求。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公安局绿洲路街道派出所,联系人:常和鹏,电话:0994-2896711;联系人:马磊,电话:0994-2564729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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