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地库停车费多收不退问题 | ||
| 来信时间: | 2026-03-11 | ||
| 信件内容: |
领导您好,我是昌吉市滨河佳苑1号楼的居民,我们小区地下车库以前是每月收费120元,按照《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基本服务和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我们小区地下车库的收费标准现在降为了80元一个月,我们是25年11月底交的全年的停车费,但是,现在标准降低之后,物业以我们是26年1月以前缴费的不给退费也不给延期,望领导帮忙解决,将降费以后每个月多交的40元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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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6-03-13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
一、调查情况: 二、处理结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文件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经核实滨河佳苑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标准应按三级租赁费收取。依据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基本服务和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昌市政规〔2026〕1号)文件规定,自2026年2月20日起正式实施执行新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基本服务和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即三级地下车位(库)租赁费80元/月/车。具体具备:混凝土地坪,地库内设施设备基本完善(照明、标线标牌、监控、消防),前期物业每日巡查1次,保证环境卫生整洁,每月清扫、拖洗不少于1次。文件明确对已缴纳费用的,将根据本标准及执行时间重新计算。综上所述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物业企业以高于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与当事人电话联系并将价格政策进行反馈,当事人对政策表示满意。 一、调查情况: 经查,滨河佳苑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标准应按三级租赁费收取。依据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基本服务和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昌市政规〔2026〕1号)文件规定,自2026年2月20日起正式实施执行新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基本服务和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即三级地下车位(库)租赁费80元/月/车。诉求人是25年11月底交的全年的停车费。 二、处理结果: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开发商根据文件规定将多收取的停车费退还给您。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与您电话联系告知了有关情况,您表示知晓。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路市场监管所,联系人:董洪江,电话:0994-2324933。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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