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关于昌吉市三工镇南头工村二组村民申请宅基地事项的情况反映,恳请督办落实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 ||
| 来信时间: | 2026-04-01 |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昌吉市市长: 您好!我母亲是三工镇南头工村二组村民,现代表母亲反映其宅基地申请长期被村、镇部门推诿不予办理的问题,恳请市政府依规督办,维护农村离异妇女合法权益。 母亲为南头工村二组原始村民,户籍从未迁出,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1 年离异后独自生活,为独立户籍户,在本村无宅基地、无农房,是符合 “以户申请” 一户一宅的村民,完全契合《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 2026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宅基地申请的相关规定,乡镇政府为法定审批主责单位。 但近年来母亲多次向村委会、镇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宅基地,均遭无故推诿:村上以 “需村民同意”“村内无地” 直接拒接受理,镇政府未履行审批主责,将问题推回村里,相关部门也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按流程办理。村级仅享有初审、公示职责,无最终否决权。现恳请提出诉求:1. 督促三工镇政府、南头工村村委会立即依法受理母亲的宅基地申请,杜绝推诿拖延;2. 要求相关单位按法定程序推进审查、公示、审核等工作,不得增设非法定申请障碍;3. 监督相关部门纠正宅基地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母亲作为农村离异妇女的基本居住权益。 我们愿全力配合提供所有证明材料,恳请市长关注督办,让国家政策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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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6-04-07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三工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1.关于“需村民同意”的说明: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及南头工村《村规民约》《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宅基地分配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民主审议,并非“村民个人同意”,该流程是为保障村集体土地分配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定程序,并非村委会自设条款。 2.关于“村内无地”的说明:南头工村二组当前符合村庄规划、可用于分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预留地块)已全部分配完毕,且无闲置宅基地可盘活分配,这是客观实情,并非拒绝受理的理由。 3.关于审批流程的说明:村委会严格履行宅基地申请的初审、公示职责,无最终审批权,此前因无可用宅基地指标,未完成初审上报流程,并非推诿拖延。 4、关于您母亲划分宅基地的说明:您母亲系南头工村二组原始村民,户籍未迁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1年离异后独立分户,在本村无宅基地、无农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一户一宅”的宅基地申请主体资格要求,村委会对其申请资格无异议。 二、处理结果 1、根据调查情况,南头工村村委会不存在“无故推诿、直接拒接受理”的情况,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2、关于您反映要求为您母亲划分宅基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内容,须召开南头工村召开股民代表会议通过,需经股民大会讨论是否划分宅基地。 以上情况2026年4月7日南头工村村干部已向您电话告知。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三工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忠,电话:1370994635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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