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一点儿疑惑 | ||
| 来信时间: | 2026-04-12 |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市长先生: 您好! 本人目前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尚在犹豫是否提起劳动仲裁,正在学习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备不测。现有两处疑惑,请有关部门解惑。 1.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如果当事人申请对本次劳动仲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应该在那个阶段提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那个部门提起申请,申请通过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2.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建立了什么样的监督制度,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员,记录员或其他办案辅助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应该现仲裁委员会那个部门反映,多久可以得到答复,如对答复内容不认同,后续如何处理。 切盼回复!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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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6-04-17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您反映的问题:您好!本人目前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尚在犹豫是否提起劳动仲裁,正在学习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备不测。现有两处疑惑,请有关部门解惑。 1.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如果当事人申请对本次劳动仲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应该在那个阶段提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那个部门提起申请,申请通过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2.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建立了什么样的监督制度,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员,记录员或其他办案辅助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应该现仲裁委员会那个部门反映,多久可以得到答复,如对答复内容不认同,后续如何处理。 二、处理结果 (一)要求在劳动仲裁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的申请时间、审批部门、审批标准问题。 针对您反映的如果当事人申请对本次劳动仲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应该在那个阶段提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那个部门提起申请,申请通过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若当事人申请对仲裁庭审录音录像,应当在开庭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经仲裁庭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正当、为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确需录音录像的,应当向所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配备相应设备,由仲裁庭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庭审录音录像不公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第二十二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记录笔录并依法保存,案件终结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 (二)劳动仲裁监督制度、监督反映渠道及相关程序的问题 针对您反映的仲裁委员会建立了什么样的监督制度,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员,记录员或其他办案辅助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应该向仲裁委员会哪个部门反映,多久可以得到答复,如对答复内容不认同,后续如何处理的问题。 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监督办法(试行)》。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若当事人认为仲裁员、记录员或其他办案辅助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可向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监督办法(试行)》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实施仲裁监督,一般按照核查仲裁案件、作出结论,重新处理的办理步骤进行。”对办理时间无明确规定。若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监督决定不服,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程序处理。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郭璐,电话:0994-235105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6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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