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关于要求昌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关于在昌吉市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通告》的投诉 | ||
| 来信时间: | 2026-04-15 | ||
| 信件内容: |
关于投诉并要求昌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修改《关于在昌吉市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通告》的信 昌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2026年4月14日,“昌吉市交警在线”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在昌吉市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通行秩序,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为广大市民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开展涉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其中,整治重点包含“电动自行车”类目。 对此,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通告》第四条“整治违法行为”中第一款“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包括乘车人)”相关内容,提出如下异议及理由: 第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电动自行车在法律属性上明确为非机动车。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并无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版)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道路通行安全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指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经核查,现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并未针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形设置独立的行政处罚条款。 综上分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版本)第二十五条并非强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强制性规定,而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鼓励、指导”的倡导性条款,不具备强制性法律约束力,违反该条款亦不产生独立的法律责任。 据此,目前昌吉市并无强制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定依据,亦无相应行政处罚依据,将未佩戴安全头盔列为“违法行为”缺乏法律支撑。 鉴于此,《通告》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定性为违法行为,可能涉及超越法定职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责范围或滥用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亦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实施管理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越权执法有违法律规定。 同时,该表述可能对昌吉市有意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居民产生不当影响,使其误认为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进而抑制合理消费意愿,对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昌吉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较大,若将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纳入违法行为处理,将显著增加基层民警、辅警的日常勤务负担,可能与减轻基层负担的工作导向不相协调。 综上所述,恳请昌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对《关于在昌吉市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通告》相关内容予以审慎研究,及时作出必要修改,停止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作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并恳请在市长信箱回复规定期限内给予明确书面答复。回复时,请勿以“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该行动为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或“为保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生命安全”为由,作为认定未佩戴安全头盔系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如有不当之处,亦请予以指正。 此致 2026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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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6-04-21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26年4月15日您在市长信箱留言反映:2026年4月14日,“昌吉市交警在线”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在昌吉市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通告》,通告在关于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事项法律条款适用问题,建议交管部门核实修改。 二、处理结果 您好!您通过市长信箱反映的《关于要求昌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修改〈关于在昌吉市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通告〉的投诉》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昌吉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监督,您提出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对我们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工作举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立即组织专人对相关法律法规、通告内容及 “昌吉市交警在线” 公众号发布的专项整治公告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相关法律依据及通告表述的核查情况。 您提出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律适用问题,昌吉市公安局进行了全面复核: 1.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未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佩戴安全头盔作出强制性处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为“鼓励、指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倡导性条款,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强制约束力。您的意见准确、专业,我们完全予以采纳。 2.通告及公众号公告表述的问题说明:本次专项整治通告及“昌吉市交警在线”公众号发布的公告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表述,系我们结合 “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宣传引导目标拟定,本意是强化群众安全防护意识,并非设定新的行政处罚依据。因表述不够严谨,未明确区分宣传引导与执法处罚边界,造成了您的误解,我们深表歉意。 (二)针对您提出问题的整改措施 结合您的意见和法律法规要求,昌吉市公安局将立即对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内容及公众号发布信息进行调整完善: 1.规范通告及公众号公告表述:已启动《通告》及 “昌吉市交警在线”公众号相关公告的修订工作,删除涉及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查处表述,仅保留安全宣传、劝导引导相关内容,修订后的内容将通过官方渠道重新发布,确保表述严谨、合规。 2.明确执法边界:严格区分宣传引导与执法处罚边界,对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以现场教育、安全劝导为主,不纳入行政处罚范围,坚决杜绝超越法定职权的执法行为。 3.优化宣传引导方式:以“昌吉市交警在线”公众号为主要平台,结合社区宣讲、路口劝导、新媒体科普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佩戴的宣传力度,用群众易懂的语言解读政策、普及安全知识,引导群众自觉养成佩戴习惯;同时聚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走机动车道等明确违法的行为开展整治,减轻基层民警、辅警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提升执法效能。 (三)后续工作安排 我们将以此次信件办理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执法依据审查机制和官方发布信息审核机制,在所有专项整治行动启动前及官方信息发布前,严格开展合法性审查和表述规范审核,确保执法行为均在法定职权和程序范围内开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昌吉市公安交管部门始终欢迎社会各界为昌吉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言献策,您的每一条意见,都是我们提升工作质效、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动力。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人:雷振强,电话:0994-226732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6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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