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天汇物业王经理寻衅滋事,堵塞养老公寓消防通道,当街辱骂公民 | ||
| 来信时间: | 2026-04-29 |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昌吉市人民政府: 您好! 我来信的目的,是投诉天汇物业及其王经理。该物业公司与群众沟通态度恶劣、遇事不作为、故意寻衅滋事、恶意挑起矛盾。我将从以下几方面陈述事件全貌,保证所述内容全部属实: 一、事情经过 2026 年 4 月 29 日 15 点左右,我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修剪了我方院内自有树木的枝条。经核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法规及政府规章中,并无明文规定禁止公民将修剪后的树枝、枝条投入小区垃圾箱。据此,我将修剪下的树枝统一投放至小区定点垃圾桶内。 但天汇物业在未提前告知、未提前沟通的前提下,私自将我投放进垃圾桶的树枝全部搬运至我公寓大门口,直接堵塞消防通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天汇物业王经理在社区工作人员现场调解期间,当众辱骂本人 “白痴”,言语恶劣,严重践踏个人人格尊严、侵犯本人合法名誉权。 事后,我方为配合社区调解工作、主动化解基层矛盾、维护邻里和谐,主动将树枝截断拆分,重新规范投放至垃圾桶内。 二、反映问题 1.天汇物业擅自取出我正常投放的树枝,恶意堆放于公寓消防通道,堵塞通行、造成安全隐患,行为性质恶劣。 2.天汇物业王经理当众使用侮辱性言语攻击他人,践踏人格尊严、侵犯人格权益,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责任。 3.天汇物业未尽管理职责,未完善小区垃圾分类配套设施,未设置园林绿植垃圾专属暂存区域,未对接专业单位定期清运处理绿化垃圾。 三、事件具体分析 1.天汇物业及王经理单方面声称:“树枝不属于生活垃圾,禁止投入小区垃圾桶;即便投放,也必须折断拆分。” 首先,该说法逻辑矛盾、无法律依据。若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投放,公民必然自觉遵守,但目前无任何现行法规对此作出禁止性要求。 其次,物业私自增设强制规定,要求树枝必须折断方可投放,于法无据。私领域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公民仅以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章为行为准则,无权、也无义务遵守物业私自制定的不合理条款。 最后,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绿化修剪产生的枝条、枯枝,属于城镇园林绿化类生活垃圾,依法可纳入生活垃圾规范管理。 2.物业以 “树枝体积过大,环卫不便清运” 为由恶意刁难。 首先,物业发现树枝后,未以电话、当面告知等任何方式与我方提前沟通,直接采取搬运堵门的过激方式,属于故意激化矛盾。 其次,物业作为小区管理方,有义务对垃圾桶周边杂物、大件垃圾进行规整处理,保障公共区域环境整洁。 最后,物业应依法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增设绿化垃圾暂存点,合理解决大件绿植垃圾清运问题,而非转嫁矛盾、刁难住户。 四、将绿化树枝投入普通垃圾桶,实属客观条件受限下的合理无奈之举。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小区物业公司是生活垃圾投放管理第一责任人。 首先,我公寓地理位置内嵌于该小区范围内,整体隶属于天汇物业日常管理辖区。 其次,物业有义务统筹管辖范围内所有垃圾的收纳、规整与清运工作。该小区既未单独设置绿化垃圾投放点位,全小区仅有 2 处垃圾桶可供使用;在公民依规投放垃圾后,物业非但不履行管理义务,反而恶意将垃圾搬回公寓门口堵塞通道,属于典型不作为、乱作为,带有明显主观恶意。 试问:若普通居民杂物掉落垃圾桶外,物业是否会反向将杂物丢回居民家门口?此种双标管理方式,严重不合理、不合规。 综上,在小区绿化垃圾配套设施缺失、垃圾投放点位稀少的客观前提下,我已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投放修剪树枝;后续为化解矛盾,又主动二次处理、拆分投放,已尽到守法公民的全部义务。 反观天汇物业,全程拒绝友好沟通,采用堵塞消防通道、侮辱他人等过激违规行为,无视养老公寓全体人员人身安全,侵权行为明确,态度蛮横无理,对我个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本人极为受伤、难过与疑惑。 本人留意到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发布《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整治的公告》,现恳请主管部门结合本次事件,依法对天汇物业履约不力、恶意侵权等违规失范行为予以整治查处,切实维护辖区居民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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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6-05-06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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