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投诉绿洲路派出所民警高亮严重违法办案 | ||
| 来信时间: | 2026-05-08 | ||
| 信件内容: |
绿洲路派出所民警高亮在处理我家暴纠纷中存在严重违法办案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虚造报警时间为2026.2.8日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故意拖慢案件处理时间。我2026.1.16日报警并发生家暴,2026.1.17日再次报警并要求警方就对方家暴行为出具家暴告诫书,2026.1.20日警方向我出具2026.1.16日报警回执中称我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6.1.21日高亮已就我被家暴一案做过一次笔录,其为拖慢案件处理,却要求我在2026.2.8日再次就该案做笔录,但在公安内部笔录记录中却将2026.2.8日做的笔录记录为第一次,该笔录末页我有记录2026.1.21日高亮已就我被家暴一案做过一次笔录情况。 2、我因急需解决家暴困扰,长时间未拿到派出所处理结果,反复和高亮联系未果后,不得已于家暴发生20天后的2026.2.5日向市长信箱写信反映我面临的问题,在公安局警风督查室反复协调后,其竟然在2026.2.8日虚与委蛇的虚造报警时间为2026.2.8日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玩忽职守、胆大妄为令人触目惊心,完全视党纪国法如无物。 3、2026.2.14日要我带我9岁的儿子到派出所做笔录,为控制笔录,违法排除我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陪同,安排孩子不认识的陌生人陪同做笔录,在笔录中记录不实内容。 4、2026.1.21日,我有向高亮提交家暴当日完整的音频记录及文字转换稿,该记录可以清楚反映家暴当时情形,其在办案过程中却故意回避该关键证据反映事实,却在对未成年孩子做的笔录中记录与事实不符对我不利的内容。 在此前的投诉中,我最终对其选择原谅。但在我看到对方在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后,完整清晰地串联起高亮在处理我案件中的种种恶劣表现,及在我涉诉过程中给我造成的种种障碍,我要求依法依规依纪对其严厉处分,以儆效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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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6-05-12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26年5月8日您向市长信箱留言反映:绿洲路派出所民警高亮在处理我家暴纠纷中存在严重违法办案情况,具体情况如下:1、虚造报警时间为2026.2.8日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故意拖慢案件处理时间。我2026.1.16日报警并发生家暴,2026.1.17日再次报警并要求警方就对方家暴行为出具家暴告诫书,2026.1.20日警方向我出具2026.1.16日报警回执中称我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6.1.21日高亮已就我被家暴一案做过一次笔录,其为拖慢案件处理,却要求我在2026.2.8日再次就该案做笔录,但在公安内部笔录记录中却将2026.2.8日做的笔录记录为第一次,该笔录末页我有记,2026.1.21日高亮已就我被家暴一案做过一次笔录情况。2、我因急需解决家暴困扰,长时间未拿到派出所处理结果,反复和高亮联系未果后,不得已于家暴发生20天后的2026.2.5日向市长信箱写信反映我面临的问题,在公安局警风督查室反复协调后,其竟然在2026.2.8日虚与委蛇的虚造报警时间为2026.2.8日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玩忽职守、胆大妄为令人触目惊心,完全视党纪国法如无物。3、2026.2.14日要我带我9岁的儿子到派出所做笔录,为控制笔录,违法排除我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陪同,安排孩子不认识的陌生人陪同做笔录,在笔录中记录不实内容。4、2026.1.21日,我有向高亮提交家暴当日完整的音频记录及文字转换稿,该记录可以清楚反映家暴当时情形,其在办案过程中却故意回避该关键证据反映事实,却在对未成年孩子做的笔录中记录与事实不符对我不利的内容。 经核查,您向绿洲路PCS报警被家暴要求派出所出具告诫书,经民警电话联系您妻子黄艳敏,黄艳敏认为您拿她手机不还,为拿回手机,与您抢手机,您不给手机后咬了黄艳敏手,并非家暴行为,不愿意签告诫书。2026年1月16日,因黄艳敏不在昌吉,经电话联系双方,双方对事实存在异议,不符合出具告诫书条件。1月21日,经对黄艳敏制作笔录、调查证实是否构成家暴,出具家暴告诫书需对行为调查清楚后,情节轻微,出具告诫书,对加害人以书面形式进行劝诫,警示。黄艳敏拒绝签告诫书,起不到告诫书的作用。2月8日,民警对您制做笔录并将警情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因案发时只有您夫妇及二人九岁儿子在场,为避免您夫妇干扰对儿子制作笔录,您儿子笔录在社区人员陪同下完成。1月21日,您向派出所提交材料多为历年来夫妻二人吵架,闹矛盾期间的音频材料,与本次纠纷事实无直接关联,民警已依法留存所有证据,不存在回避关键证据、记录不实内容的情况。 绿洲路派出所办案民警高亮在处置您报警家庭纠纷案件全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办案、执法不规范问题,所有执法行为均符合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处置家庭纠纷的相关程序规定与工作要求。 二、处理结果 已将上述情况向您进行告知。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公安局绿洲路街道派出所教导员,联系人:高翔,电话:0994-2896711;督察审计大队副大队长,联系人:马磊,电话:0994-2564729。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6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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