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关于规范昌吉市城镇垃圾清运费与代清扫费政策的建议 | ||
| 来信时间: | 2026-06-02 | ||
| 信件内容: |
关于规范昌吉市城镇垃圾清运费与代清扫费政策的建议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本人是昌吉市市民,在办理垃圾清运费相关事宜时,对照昌州价费字〔2001〕001号文件与昌吉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4月1日代收公告,发现政策适用、区域划分、文件时效、征收主体及文件衔接等方面存在若干问题,特向您反映并提出建议,恳请予以研究解决。 一、核心问题反映 (一)历史区域划分已变,原文件价区划分与现行行政区划不符 昌州价费字〔2001〕001号划定“西五县市和五家渠地区”价区,包含米泉市、五家渠地区,但两处行政区划均已发生根本性改变: 1、米泉市已于2007年经国务院批复撤销,与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合并设立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不再隶属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原文件仍将其列入昌吉州价区,与现行行政区划严重不符; 2、五家渠市于2002年设立为自治区直辖县级市,亦不在昌吉州管辖范围内。 原文件按2001年旧行政区划划定价区,至今未作调整,已不符合当前兵地分治、行政管辖清晰的现状,易造成收费主体、管辖边界、政策适用混乱。 (二)文件发布年代久远,与当前成本、管理要求不匹配 1、该文件2001年制定、2001年3月1日执行,距今已25年,期间人力、运输、处置成本大幅上涨,原定价标准未作动态调整,难以保障环卫服务可持续运转; 2、国家与自治区已出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4年12月1日施行),强调谁产生谁付费、收费标准动态核定、规范征管,2001年文件部分条款与现行上位法精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 3、原文件部分表述、项目设置老旧,如“机关人员单位职工”“公共水厕次费”等,与当前机构改革、城市管理实际脱节。 (三)征收主体多次调整,权责边界不够清晰 1、国家2021年明确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昌吉市也曾明确税务征收、环卫中心协助核定; 2、昌吉市2022年3月公告又确定清源水务公司代收垃圾清运费、代清扫(门前三包)费,征收主体在税务—环卫—水务之间多次变更,市民、商户、单位对“谁在收费、谁负责监管、谁承担责任”认知不清; 3、代收主体、执法主体、监管主体之间协同机制不明确,易出现重复催缴、欠费追缴不畅、投诉处理推诿等问题。 (四)市级2022年公告与2001年州级文件存在冲突与不一致 经逐项比对,两份文件存在标准、口径、表述差异,影响政策执行严肃性与公信力: 1、一致之处:城镇居民1.5元/人・月、商业用房1.0元/㎡・月、公共场所0.8元/㎡・月、代清扫费0.4元/㎡・月、厂房仓库不收费等核心标准基本沿用; 2、冲突与不一致 (1)摊点计费:2001年文件为2.00元/摊点・天(4㎡内),无超面积加价;2022年公告增加超出4㎡按0.25元/㎡・天,属新增收费条款,未在原文件中明确依据; (2)单位职工收费:2001年文件区分东三县/西五区,明确行政事业企业职工3.0元/人・月(自拉运不收费);2022年公告虽保留该条款,但实际征管中极少执行,口径不一; (3)收费项目:2001年文件含垃圾处理费8元/吨、公厕收费、冰雪代清扫协商价等;2022年公告仅聚焦清运费与代清扫费,其他项目未明确是否延续或废止; (4)管辖范围:2001年文件含米泉市、五家渠;2022年公告限定昌吉市城市规划区,但未正式声明对原价区划分的调整。 二、具体建议 1、立即清理规范历史文件 建议由市发改委、司法局、城市管理局联合核查昌州价费字〔2001〕001号适用性,按程序报请州级部门明确:全文废止、部分修订还是仅昌吉市辖区内调整适用;同步更新收费依据,向社会公开有效政策文本,消除“老文件管新城市”的矛盾。 2、按现行行政区划重新划定收费区域与标准 依据米东区已划归乌鲁木齐市、五家渠市为自治区直辖的现状,明确昌吉市独立价区,彻底删除已不属于昌吉州管辖的米泉市(米东区)、五家渠地区相关表述;结合当前运营成本、财政补贴、居民承受能力,依法定程序修订或重新核定垃圾清运费、代清扫费标准,实现合法、合理、公开透明。 3、统一并明确征收主体与权责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征收的规定,理顺“税务征收+环卫核定+水务代收+城管执法”四方权责,向社会公布:收费主体、缴费渠道、票据开具、欠费处罚、投诉受理全流程清单,避免多头管理、重复收费。 4、统一政策口径,消除文件冲突 对2022年公告与2001年文件不一致的条款(如摊点超面积加价),补充合法依据并公示;对不再执行的项目(如公厕收费、部分协商收费)予以明确废止;确保市级执行文件不与州级定价文件冲突、下位政策符合上位法规。 5、建立动态调整与长效监管机制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建立成本监审+公开听证+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核定收费标准;推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市民与商户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基于两份官方文件比对与市民实际感受提出,恳请市长责成相关部门尽快调研核实、规范完善政策,让昌吉市城镇垃圾收费更加合法、规范、便民,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与群众满意度。 此致 敬礼! 建议人:石萍 电话:156####8108 日期:2026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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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6-06-05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二、处理结果 调定价工作涉及民生,需稳妥推进,鉴于昌吉市现行城市卫生收费标准仍然按2001年昌吉州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调整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昌州计费字[2006]44号)文件标准执行,至今已十五年未做调整,存在原文件价区划分与现行行政区不符和征收主体多次调整,权责边界不够清澈等问题,导致收费文件存在矛盾和偏差。其因受疫情、经济下行等特殊情况的影响,一直未予理顺和调整,致使城市卫生费收费整体偏低。鉴于上述情况,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及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昌吉市发改委作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调价的相关工作,但最终是否调价按照定价权限需由昌吉市政府审议批准。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制定出台价格政策需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定调价工作。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由城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报昌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经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周边价格政策收集、集体讨论基础上拟定价格方案,并上报昌吉市政府审议决定是否调定价,如批准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按照规定程序推进调定价工作,最终将情况报告昌吉市政府,待审议批准后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相关行业部门下发价格文件执行,并适时开展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价格听证会。 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在今后定调价工作中,应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评估制度。通过自评估、聘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监测和评估,了解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收费主体经营状况、成本情况、劳动生产率、市场供求变化等对收费标准的影响,密切关注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收费标准的意见。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制度。
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与您电话联系并将价格政策进行反馈,您对政策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6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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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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