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原昌吉市名匠先锋美发店(上海花园店)老板转让店铺前不为已经充值的消费者退还未消费金额 | ||
| 来信时间: | 2026-06-06 |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市长: 您好!我叫赵鑫,是昌吉市的常驻居民,我在2023年4月8日12:56在昌吉市建国西路城建新村的原来叫名匠先锋美发店(上海花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23########31XT现在已经更换营业招牌,充值400元,(我有支付宝支付截图为证)当时理发店老板姓林,男性,重庆人,手机号码:130####9520他宣传充值后可以免费烫发、染发各一次,我一直都没有使用,2025年此小伙在未告知我也没有退费的情况下跑回重庆发展,从此电话拒接,手机微信拉黑我,我之所以今天才举报是因为接手的是一名女性老板,手机号码191####6693,接手后她一直在为重庆小伙通过给充值的消费者理发来清理剩余充值金额,但是她在2026年4月末又把此店转让给新的老板,新老板不再为前面的债务负担,最近我跟女性老板(手机号191####6693)两次电话沟通,第一次她说和重庆年轻小伙老板在转店时有过书面协议,由她继续负责为已经充值的消费者服务,并且说填写有消费者充值金额的纸质材料已经丢失;第二次电话沟通她又改口说她和小伙子只是口头协议,电话里我说我不想把事情弄那么复杂,毕竟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面可能要追究你们损害其他充值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家都是昌吉人,不要把你逼的太难看,结果她最后还是说让我找重庆小伙,没有达成退款的结果。(两次通话都有电话录音)事已至此,仁至义尽,据我亲眼所见重庆小伙收取的充值费用填满了三个软皮本。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新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十二条、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八款等规定,为避免事后陆续有消费者通过此途径追要所欠款项,增加贵处办案负担,占用宝贵的公共资源,特要求涉事人员退还所有充值人员充值款项;相关责任人处一至十倍罚款;相关责任人列入另册管理、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所有受损失的消费者通过加微信群的方式进行公开诚恳道歉。希望您给予我法律上的帮助,有任何具体的细节、疑问、办案的难处能及时联系我,我一定如实与您沟通,谢谢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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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6-06-12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接到市长信箱(〔2026〕第290号)交办单后,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您反映的美发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店使用的营业执照为昌吉市超然烫染造型,营业执照地址:昌吉市建国西路城建新村1号门面房(56区3丘22栋),实际经营地址:昌吉市上海花园2号楼11号门面房,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 二、处理结果 该店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其于2026年6月27日前改正。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下发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南路市场监管所,联系人:杨涛,电话:0994-235476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6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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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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