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关于举报昌吉市馕文化产业园沃瑞游泳健身使用违法霸王合同的补充三点 | ||
| 来信时间: | 2026-07-21 | ||
| 信件内容: |
一、补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第十四条,我付款和提出退款都在7天内,依法享有7日冷静退款权,商家仅能扣除已上2节课的费用,无权全部拒绝退费,请办案人员核查时参考该司法解释。7月14日付款,7月17日因身体异常提出退款需求。 二、补充合同违法第四处:合同中写道“私教课程有效期为7天每节,若课程过期,则剩余课程实效”。该条款属于极端不合理格式条款,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占我预付费用,依据《民法典》497条、最高法预付消费司法解释第九条,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三、恳请监管部门一并核查处置,尽快与我联系调解!!!避免拖延导致商家以课时过期为由拒绝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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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 回复时间: | 2026-07-22 | ||
| 回复内容: |
您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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