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各乡(镇)、涉农街道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函〔2024〕717号)和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农函〔2024〕87号)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昌吉市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文件要求,为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以超长期特别国债为主的工作要求,重点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更新补贴,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力度,提高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老旧农机具的积极性,推进昌吉市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到2027年,昌吉市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稳定在97%以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昌吉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公务人员及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聘用制)。
二、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种类包括《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以及自治区自选新增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联合整地机、铧式犁、残膜回收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包括番茄、辣椒、打瓜)等15类机具。
(二)报废条件。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对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牌证,丢失牌证的由牌证管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详见附件1,对未达到推荐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技术落后、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一)补贴标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除20马力以下拖拉机外,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执行《通知》(农办机〔2024〕4号)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即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具体补贴标准详见“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分档及补贴额一览”(附件2)。
更新部分补贴标准参照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相关机具补贴额执行。
(二)资金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以超长期特别国债为主,重点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更新补贴。在此基础上,根据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规模和报废更新补贴需求,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四、回收企业
根据自治区、州相关文件要求,经企业申请、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审查确定,新疆云展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兴之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见附件4)。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不得维修、转卖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残次、报废部件拼装农业机械。
五、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见附件5)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向所在的乡(镇)、涉农街道农机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报废补贴。乡(镇)、涉农街道农机部门受理后,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由机主交售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并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购置同种类新机的有效证明,同时在乡镇办理新机购置补贴申请。
回收企业在报废机拆解及主要总成解体销毁过程中,至少对回收确认、零部件拆解、对机体等零部件拆分或压局破碎3个环节进行录像监控、存档,同时拍摄(或截图)机休解体销毁前、中、后的照片各1张。拆解照片要能反映拆解农机具的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等信息。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要进行破坏性处理,并通过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全程记录。
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案。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现场监督。各乡镇、涉农街道应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同时将上述档案资料上报市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动力机械,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对无牌证机械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程监督报废拆解,保留视频、图片等记录,并在《确认表》签注盖章,防范骗套补风险。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及身份证明,到机主所在乡镇、涉农街道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对既申请报废补贴又申请更新补贴的,需提供购置更新同种类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通过“一卡通”兑现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流程、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推行便民服务。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充分利用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信息平台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服务办理系统,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同时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管理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现场抽查企业档案资料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废、重复申请、冒名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附件:1.农业机械推荐报废年限标准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