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行政审批局商事登记组第一批容缺受理清单(30项)
| 索 引 号 | CJS044/2021-00007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0-01-06 11:56:03 |
| 名 称 |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商事登记组第一批容缺受理清单(30项)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行 行政审批 理清 清单 30 | |
| 来 源 |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材料 | 次要(可容缺)材料 | 容缺时限 (工作日) |
| 1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住所使用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
3 |
| 2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证明。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3 |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4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1.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 5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2.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6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7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1.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住所使用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
3 |
| 8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2.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9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法人公章。 |
3 |
| 10 |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2.地址使用证明中无偿使用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
3 |
| 11 |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后地址使用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12 |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章。 |
3 |
| 13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1.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
3 |
| 14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变更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2.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4.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15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16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1.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 17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后的经营场所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18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19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1.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住所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
3 |
| 20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
1.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变更后的住所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21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22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1.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 23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变更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免去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委派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委派、免职信息即可)。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
1.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24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25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成员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7.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2.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住所使用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
3 |
| 2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变更名称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成员出资清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许可证明。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1.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27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成员大会决议)。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提交)。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28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一份。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 |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一份。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无偿使用证明。 3.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 |
3 |
| 29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一份。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 6.营业执照正、副本。 |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一份。 2.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的无偿使用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
| 30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需要查看清税证明。 |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清税证明。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