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关于《昌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结果的公示
索 引 号 | CJS001/2024-00019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2-23 18:30:59 |
名 称 | 【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关于《昌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结果的公示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结果 昌吉市 环境 应急预案 意见建议 | |
来 源 | 昌吉市政府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昌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环委会办公室牵头起草了《昌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2月4日起,采取书面形式征求各部门、各单位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截止2024年2月22日,共计收到38个单位的复函,其中10个单位反馈意见13条,28个单位反馈无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阿什里乡、北京南路街道、建国路街道、绿洲路街道、三工镇、六工镇、滨湖镇、硫磺沟镇、大西渠镇、六工镇、发改委、教育局、城管局、公安局、中山路等28个单位反馈无意见。
2.市纪委、水利局、工信局、交通局、应急局等10个单位反馈意见13条,其中已采纳6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5条,部分采纳和未采纳意见详情如下:
(1)依据自治区、自治州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交通局提出的“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由公安交警部门第一时间到达现处置”的建议,区、州应急预案无此项职责设置,未采纳。
(2)依据自治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应当按照其部门三定方案职责修改职责分工的建议与区、州应急预案不符,未采纳;依据自治州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保障组: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治州减灾委员会”,对“应该由昌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或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牵头此项工作”的建议与自治州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符,未采纳。修改为“应急保障组: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减灾委员会”。
(3)因负责人变动等不确定因素,对延安路街道提出的增加成员单位负责人手机号码的建议未采纳。
(4)依据昌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要职责第7条,“负责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市住建局提出的将工作职责中“负责城镇饮用水”修改为“负责城市饮用水”建议,限缩了其职责范围,且与区、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符,未采纳。
(5)依据自治区、自治州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市民政局提出的将“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从其职责中删除的建议部分采纳,修改为“负责指导市内慈善捐助工作”。
(6)市商务工信局提出的将工作职责修改为“昌吉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督促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限产、停产、关闭等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调大型商超保障生活物资平稳供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的建议予以部分采纳,修改为“昌吉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督促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限产、停产、关闭等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对接协调州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