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方案】2024年昌吉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索 引 号 | CJS034/2024-00013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21 18:08:48 |
名 称 | 【抽查方案】2024年昌吉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抽查 2024 昌吉市 产品质量监督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昌吉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抽样地点为昌吉市辖区内煤炭的生产和销售企业。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
所抽煤样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取煤样时抽样基数的确定按GB/T 475或GB/T 19494.1中的规定进行,一般为1000t或一个发运批量。当采样基数小于1000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
抽样数量应满足GB/T 475或GB/T 19494.1中总样的最小质量要求的2倍(取样最小质量要求见表1),平均分成两份样品,一份样品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样品作为备查样品,并在封条上注明。根据GB/T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规定要求,将煤样破碎到备查样从检验报告发放之日起保存2个月。
表1 总样的最小质量
标称最大粒度/mm |
一般分析和共用试样/kg |
150 |
2600 |
100 |
1025 |
80 |
565 |
50 |
170a |
25 |
40 |
13 |
15 |
6 |
3.75 |
3 |
0.7 |
a备注:标称最大粒度50mm的精煤,一般分析和共用试样总样最小质量可为60kg。 |
(三)样品要求
本次抽查的产品范围:散煤、动力用煤。
(四)抽样形式
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待销的煤炭中,在移动煤流或汽车载煤中抽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中抽取,而应在堆煤或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运输工具上抽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m的煤堆上直接抽取。
煤样按GB/T 475或GB/T 19494.1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移动煤流抽样方法或静止煤抽样方法抽取。
移动煤流抽样以时间基或质量基系统采样方式或分层随机采样方式抽取。
静止煤抽样按静止煤抽样方法进行。静止煤人工抽样时,首选在装/堆煤或卸煤过程中进行,其次在汽车等载煤工具中采取,特殊情况下在煤堆采样。静止煤机械采样时,主要在汽车等载煤工具中采取。
(五)检验样品获取方式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以购买方式获取。
抽取样品的单价按照该产品的出厂价核算,样品数量按实际抽取的样品质量核算;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二、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生产企业规模划分见表2。商品煤产品监督抽查在流通领域进行时,对受检企业不做规模划分。
表2 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方法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三、产品管理情况
本次抽查产品不属于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
四、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DB65/T032-2019《城市用煤》标准于2019年3月1日发布,2019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城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区、城镇,下同)建成区燃煤锅炉、民用炉灶所使用的煤炭制品以及散煤、型煤或其他动力用煤,不包括以煤炭为原料的化工.冶金等用煤炭产品和实现达标排放的低热值燃煤电厂用煤。
五、样品处置
(一)封样
抽样人员应按照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最低抽样数量和储存容器,将所抽样品分装在两个符合标准规定的容器中密封保存,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检查封样无误后,在封条和样品标签上签字确认,封条贴于容器口密封处。一份样品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样品作为备查样品,并在封条上注明。
(二)样品携带
由抽样人员将所抽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以及该样品抽样单等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三)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采用抽样记录仪或其他合适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影像记录保留24个月。
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或店名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应抽样基数);
(4)抽样人员应对抽样现场、样品储藏环境以及库存样品数量进行视频或拍照记录;
(5)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6)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合格证、随机部件等照片;
(7)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摆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8)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两名)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9)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的照片;
(10)每家企业至少拍摄清晰照片9-10张;
(11)抽样工作实施过程,如采用全程视频,则无需拍照,只需在上述节点保证清晰画面即可。
六、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商品煤样品与其他类别样品应分类存放,以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不发生改变。当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存在两种以上检测方法时,应使用仲裁法。
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执行。
七、工作分工
抽查任务情况见表3。
表3 抽样检验工作分工
抽样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计划批次数 |
16批次 |
检验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计划批次数 |
16批次 |
八、进度要求
根据监督抽查工作进度要求,任务分工及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见表4。
表4 抽样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
工作安排 |
任务部署后5日内 |
抽样前准备工作 |
以任务部署文件为准 |
实施抽样 |
整体抽样工作结束后的1个检验完成周期内 |
实施检验 |
检验工作完成5日内 |
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发放 |
任务实施机构按照工作手册汇总上报 (具体时间以通知文件为准) |
结果上报 |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次监督抽查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按《2024年昌吉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次监督抽查抽样过程关键环节需进行影像记录。
(三)抽样时,严格遵守销售企业安全规定,严防爆炸、火灾、窒息、中毒、腐蚀、冻伤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实行抽、检工作分离工作模式,抽样人员不参与检验工作。
十、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2024年昌吉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本次检验通过。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2024年昌吉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本次检验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