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索 引 号 | CJS001/2024-00000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 污染 燃料 | ||
文 号 | 昌市政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11:57:06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称《高污染燃料目录》)以及《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2023年攻坚行动方案》(昌州党办发〔2023〕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扩大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主城区:原《关于调整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昌市政告〔2020〕3号)划定的禁燃区,面积66.7平方公里,覆盖全部城市建成区。
片区一:东至头屯河、南至乌奎高速路北侧边界、西至西四路、北至北二路的图示区域,面积59.9平方公里;
片区二:世纪大道与和田路交汇处东南侧的图示区域,面积2.7平方公里;
片区三:西外环路与乌奎高速路东北侧的图示区域,面积0.8平方公里;
片区四:乌奎高速路以南、世纪大道两侧的图示区域,面积3.3平方公里。
(二)各乡镇:各乡镇已完成农村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
二、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
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执行国家环保部2017年3月27日下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Ⅲ类(严格)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高污染燃料具体包括以下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等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以及工业废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拆除和改造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常态化的巡查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发现高污染燃料焚烧行为及时处理,并由属地乡镇、街道联合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查处;建成区内高污染禁烧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监督管理并处罚。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禁燃区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内容及督查重点,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年综合目标考核。
(四)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禁燃区划定工作,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共建共管共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一)本通告不适用于能源保障供应应急情形。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行,原发布的《关于调整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昌市政告〔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昌吉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2.各乡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