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4-00008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城市 建筑垃圾 管理 实施细则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19:07:23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发改委、商务和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交警大队、国控集团:
《昌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4日
昌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昌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市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应当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管理、落实长效”的原则,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负责监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查处未备案的施工单位,核准运输和处理单位,调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验收临时储存点等工作。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控集团等单位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发改委负责立项审批建筑垃圾场所建设和资源化利用项目。
市商务和工信局负责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用地信息。负责监管在已出让但尚未建设的闲置土地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监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污染防治。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建筑垃圾在运输、处理期间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分类管理及外运环节的场内监督管理,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负责建筑垃圾场所的项目建设;负责监管各物业小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指导小区物业检查进出小区运输车辆的“清运备案卡”,确保做到“一车一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审查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监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行为,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做好执法工作。
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监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通行情况,重点核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做好夜间巡查。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监管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对擅自处置、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保全证据向市城市管理局反馈。负责检查无物业小区进出小区运输车辆的“清运备案卡”,确保做到“一车一卡”。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六条 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由市住建局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并于进场施工前报送市城市管理局备案。确需调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方案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及时报送市城市管理局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已备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方案主要内容。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清运工期;
2.建筑垃圾就地利用、综合利用、消纳处置的类型、数量及场所,并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3.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数量、号牌,并附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4.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市住建局负责监管建筑工地符合“六个百分百”要求。
(三)市住建局应当联合市城市管理局、街道(社区)抽查施工工地,核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处置利用方式、运输车辆数量、号牌。
施工单位须出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七条 城市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作业,应当按照市政工程施工要求设置围挡,采取防尘降尘保洁措施隔离作业,并在施工完成后尽快将施工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依规处理城市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相关问题。
第八条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聘请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装修垃圾的处置和清运事项。
未聘请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社区(村)负责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装修垃圾的处置和清运事项。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装修垃圾的处置和清运。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产权人负责装修垃圾的处置和清运。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场所及无物业管理的个人住宅装修申报登记的监督,发现未申报登记的,及时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反映,报市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物业管理的个人住宅在进行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向物业公司或者市住建局申报登记,未登记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以上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明确管理责任区内的装修垃圾应规范投放,设置装修垃圾封闭式暂存设施、场所,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经核准后的运输车辆进入小区时必须持有“清运备案卡”,明确“一车一卡”的方式清运建筑垃圾。使用小型运输车、三轮车、电动平板车等未经核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物业公司或村(社区)管理人员须制止其行为,并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装修前应将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物业管理责任人、社区或者单位相关负责人。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装修垃圾应分类装袋、捆绑,及时交由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或堆放至管理责任人明确的暂存设施及场所。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须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并取得“昌吉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核准表”。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个人)运输,如有违反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个人)应前往市民服务中心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随车辆携带“清运备案卡”。“清运备案卡”实行唯一编号,设置撕卡角标记区域,并注明和核实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装载和消纳地点、行驶线路、运输时间及有效期限,实行“一车一卡”,收卡倾倒。
需要在市域内货车禁行区域通行的运输企业(个人),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市公安交警大队申领车辆通行证。车辆通行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车辆闭环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小区,由物业公司或社区(村)现场查看“清运备案卡”,无“清运备案卡”车辆不得准入;拉运建筑垃圾离开小区时,由物业公司或社区(村)监督驾驶员将“清运备案卡”进行撕角处理;清运车辆须将建筑垃圾在当日运往指定场所。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清运备案卡”的撕卡标记情况,对持有未撕角备案卡的运输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核对、检查垃圾倾倒情况及备案卡编码,对未在当日倾倒建筑垃圾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市城市管理局要联合市住建局、乡镇、街道对未履行监督撕角职责的物业小区或社区(村)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要不定期核对“清运备案卡”数量,对发现数量不匹配的运输车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发现施工单位运输车辆有违反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行为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该车辆运输资格。
第五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发改部门下发的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由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后,在市民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市城市管理局将依法依规处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用于工程自身或者运输至其他工程用于基坑回填、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绿地覆土、土地复耕等需要;工程泥浆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或者按照规范技术固化处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需要;工程弃料、拆除弃料、装修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无法资源化利用的交由无害化处理、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奖励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处理。
第十七条 对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四)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五)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六)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住建局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条件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接到建筑垃圾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拉运建筑垃圾乱倒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市民,经调查核实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将给予个人200—500元的奖励。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类垃圾规范管理工作任务,坚决遏止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处置各环节中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职责,将此项工作作为年终重要考核依据,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取得实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发布的《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昌市政办发〔202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小区内建筑垃圾拉运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