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禁火令》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5-00005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禁火令》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印发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10 12:15:20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禁火令》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禁 火 令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市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特发布此禁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自禁火令发布之日起,2025年4月至2025年10月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9月至10月为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范围
市域(行政区)内的森林、草原及林木边缘防火区范围以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严格执行扫码登记管理制度,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烛、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和燃放“孔明灯”、举办篝火晚会等。
(三)禁火区内严禁点火燎荒、烧灰积肥、焚烧垃圾、废旧地膜、农作物秸秆及残枝烂叶等农事活动。
(四)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备、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车辆进入禁火区。
(五)禁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识。
四、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森林、草原、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各单位要建立灭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责任,协调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禁火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必须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
(三)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向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南山分局或消防救援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险的,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
(五)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禁火要求,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六)凡违反本令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994-2516119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4-2590082
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南山分局值班电话:0991—3678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