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1/2026-000080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安全生产 举报 奖励办法 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政办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07-21 16:38:28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昌吉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0日
昌吉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9〕81号)《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新应急〔2023〕160号)《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昌州政办发〔2025〕14号)要求,结合昌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置、奖励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括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对昌吉市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坚持依法受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据实奖励、严格保密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综合管理工作;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本辖区举报线索核查、案件处置、奖励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全市统一开通三类举报途径,各相关单位常态化公开举报联系方式:
(一)电话举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专线(0994—2590082)。
(二)线上举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https://dctjfx.mem.gov.cn/aqscjb#/)、昌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平台(https://www.cjs.gov.cn/jbpt.htm)。
(三)通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布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接待地点等举报受理渠道进行信函举报、电话举报或上门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注明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匿名举报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核查回复和奖励兑现;未留存有效联络信息的,不予兑付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举报事项,在举报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借举报恶意诬告、陷害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对虚假举报、恶意诬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事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纳入奖励评审范围:
(一)举报事项发生在昌吉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二)举报线索在受理前未被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排查发现、立案处置。
(三)经核查认定举报内容属实,相关隐患或违法行为依法完成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置程序。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与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关的。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投诉(不含举报谎报、瞒报事故)。
(五)发现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近亲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人在相近时间举报临近区域多个相同类型事故隐患,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进行奖励;对同一事故隐患的举报只奖励1次。
第三章 核查处置
第十三条 线索办理实行登记、分办、核查、反馈闭环管理制度:
(一)登记受理。收到举报信息当日完成台账登记,能够当场答复受理意见的当场告知;无法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意见,联系方式无法核实的除外。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管范畴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分流交办。市应急管理局收到跨行业、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举报线索,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业监管职责交办至对应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市应急管理局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现场核查。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线索后,一般事项10日内完成核查,向市应急管理局反馈核查情况;案情复杂、核查取证难度大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可延期30日,延期情况同步报备市应急管理局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属实的,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核查不实的形成书面核查结论存档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及举报人反馈核查情况。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并督促限期整改。
(四)结果报送。承办单位办结案件、出具正式执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执法文书、整改资料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符合奖励条件的,同步提交奖励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禁止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受理、协调、分办、督办、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工作。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发放
第十六条 举报线索查实后,按照隐患等级、违法情节、处罚额度实行分档奖励: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5%核算奖励,单笔奖励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查实违法事实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根据隐患危害程度给予1000元至10000元一次性奖励。
(二)举报一般事故隐患、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2%核算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元;查实隐患但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100元至200元一次性奖励。
(三)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线索:查实构成瞒报谎报事故的,一般事故按每名遇难人员3万元奖励,较大事故按每名遇难人员4万元奖励,重大事故按每名遇难人员5万元奖励,特别重大事故按每名遇难人员6万元奖励,单笔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瞒报谎报事故无人员死亡的,按处罚金额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上级交办落地核查、上级未兑付奖励的举报线索,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的,奖金发放至首位有效举报人,首位有效举报人是指首次提供完整、核心证据线索,直接促成案件查办的举报人;联名共同举报的,需提交全体举报人签字书面举报书,方可由代表领取奖金;法人或社会组织举报的,奖励资金拨付至举报单位对公账户。同一事项跨多行业监管的,只作单次奖励,不重复计发奖金。
第十八条 奖励兑付:
(一)单笔奖励金额2000元(含)以下,经举报人同意可采用话费充值、油卡、转账等方式兑现;奖金超过2000元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认为不宜或者不便现场领取的,可以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含开户行信息)进行转账。举报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含开户行信息),委托代领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将举报奖励款汇至举报人。
(二)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申领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格。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内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城镇燃气等高危行业企业须将内部奖励制度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督导企业制度落地落实。
第二十条 以伪造证据、虚构隐患骗取举报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奖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经费与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资金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及经办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擅自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隐私信息;案件宣传、案情通报未经举报人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举报人相关信息。违规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及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未进行依法处置的。
(二)未经同意,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违规发放举报奖励的。
(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应当建立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建立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和台帐的。
(二)未将内部报告奖励工作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其他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不力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市直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公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举报进行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