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4起食品抽检不合格典型案例(第三批)
| 索 引 号 | CJS017/2022-00015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2-08-25 23:22:59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4起食品抽检不合格典型案例(第三批)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查处 食品 合格 典型案例 第三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为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疫情期间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现将近期查办的4起食品抽检不合格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昌吉市某食品厂生产的软香酥“过氧化值”含量超过国家标准案
2022年8月我局委托第三方法定检验机构对昌吉市某食品厂生产的软香酥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结论为过氧化值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昌吉市某海鲜自助火锅店加工销售的“三文鱼”大肠菌群含量超过国家标准案
2022年8月我局委托第三方法定检验机构对昌吉市某海鲜自助火锅店加工销售的三文鱼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结论为大肠菌群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昌吉市某餐厅加工销售的烤羊肉“铅”含量超过国家标准案
2022年8月我局委托第三方法定检验机构对昌吉市某餐厅加工销售的烤羊肉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结论为“铅”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昌吉市某百货超市销售的水蜜桃汁饮料“菌落总数”含量超过国家标准
2022年8月我局委托第三方法定检验机构对昌吉市某百货超市销售的水蜜桃汁饮料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结论为菌落总数超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立案调查。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