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类施工停热及恢复供热申请手续
| 索 引 号 | CJS016/2025-00008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30 17:08:28 |
| 名 称 | 关于计划类施工停热及恢复供热申请手续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计划 施工 恢复 手续 | |
| 来 源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
关于计划类施工停热及恢复供热申请手续
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 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热用户可以在每年9月15日前申请停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单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办理停热或者恢复用热手续。
办理停热的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不得超过应交纳热费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