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标准、奖励办法】关于《昌吉市庙尔沟乡南部山区(索尔巴斯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索 引 号 | CJS015/2025-00003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09 19:57:04 |
| 名 称 | 【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标准、奖励办法】关于《昌吉市庙尔沟乡南部山区(索尔巴斯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征收 补偿方案 标准 奖励办法 昌吉市 庙尔沟乡 山区 房屋征收 征收决定 | |
| 来 源 | 昌吉市住建局 | ||
| 内容概述 | 各相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 | ||
各相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规定,昌吉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昌吉市庙尔沟乡南部山区(索尔巴斯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现予以公告。
附件:昌市征字[2025]001号《房屋征收决定》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
房屋征收决定
编号:昌市征字[2025]001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规定,经昌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庙尔沟乡南部山区(索尔巴斯陶)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其它不动产依法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昌吉市庙尔沟乡南部山区(索尔巴斯陶)项目。
二、征收范围
范围为昌吉市庙尔沟乡南部山区(索尔巴斯陶)项目用地范围,包括庙尔沟乡原乡政府及周边站所、部分牧民居住用房及其他用地范围内的地上房屋、附着物、不动产(以征收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昌吉市住房综合保障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1、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2、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后,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搬迁。
五、征收补偿
按照《昌吉市庙尔沟乡南部山区(索尔巴斯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吉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昌吉市庙尔沟乡南部山区(索尔巴斯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昌吉市庙尔沟乡南部山区(索尔巴斯陶)项目征收区域红线图》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
附件1:
昌吉市庙尔沟乡南部山区(索尔巴斯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推进昌吉市庙尔沟乡南部山区(索尔巴斯陶)项目,进一步改善乡村环境,优化乡村服务功能,完善乡村基础设施,推进新农村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昌吉市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范围为昌吉市庙尔沟乡南部山区(索尔巴斯陶)项目用地范围,包括庙尔沟乡原乡政府及周边站所、部分牧民居住用房及其他用地范围内的地上房屋、附着物、不动产(以征收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昌吉市住房综合保障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1、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2、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搬迁。
四、产权认定
对持有建设手续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在庙尔沟乡人民政府配合下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在认定后,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补偿;核实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房屋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的确定
被征收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六、住宅性的房屋补偿
(一)货币补偿:
1、对被征收人合法用地范围内住宅性房屋和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适用的评估方法计算补偿价值;对于被征收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单独估价给予补偿。
2、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税务登记的经营性房屋,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认定后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提供市102号、106号小区安置房,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双方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高层安置房的,可调换面积以内的部分(以房产证证载面积为准)按照实际调换面积的7%的比例给予公摊面积补偿,超出可调换面积以外的部分不给予公摊面积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选择楼栋、楼层和房屋。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征收人履行支付义务时,被征收人必须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管理局注销。
七、非住宅性的房屋的补偿
(一)货币补偿
1、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证载用途均为商业性质的房屋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适用的评估方法计算补偿价值。
2、对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国有租赁工业用地、国有划拨工业用地上的建筑及土地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适用的评估方法计算补偿价值。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双方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征收人履行支付义务时,被征收人必须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管理局注销。
八、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一)住宅用房
1、安置房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每户800元/月的标准(从搬迁之日起)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
2、搬迁费按照3000元/户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二)非住宅用房因征收房屋造成非住宅用房搬迁的,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按照适用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后,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向被征收人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九、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商业用房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限,比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租金的2倍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前项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给予不少于两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工业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十、奖励办法
(一)住宅(商业)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0元;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0元;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出时限的不予奖励。
(二)工业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评估总价给予3%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评估总价给予2%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送达之
日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评估总价给予1%的奖励;超出时限不予奖励。
十一、其他
1、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房屋补偿款及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金;征收补偿协议未生效,征收人不支付被征收人上述一切补偿款和费用(具体生效时间和搬迁时间以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发布公告时间为准);
2、征收补偿协议未生效前,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得搬迁,不得拆毁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其它设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