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与补偿流程】昌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
| 索 引 号 | CJS015/2025-00003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12 17:00:20 |
| 名 称 | 【征收与补偿流程】昌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征收 昌吉市 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 | |
| 来 源 | 昌吉市住建局 | ||
| 内容概述 | 为规范昌吉市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1994年7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 ||
为规范昌吉市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1994年7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2011年6月3日由住建部下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昌吉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流程。
(一)确定征收范围、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由昌吉市发改委对建设项目实施立项并将该项目纳入昌吉市“十三五”规划,由昌吉市规划局划定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并出具规划预审意见(明确项目是否符合昌吉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由昌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预审意见(明确项目是否符合昌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昌吉市住建局上报市人大将该项目纳入2017年昌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一〉、公益性项目:
(一)发改委办理此项目的立项文件。
(二)规划局办理此项目预审意见,明确项目是否符合昌吉市整体规划。
(三)土管局办理此项目土地预审意见,明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是否符合昌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房管局办理把此项目纳入“十三五”规划文件。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由住建局上报市人大办理以上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决议。
(二)发改委办理以上项目的立项文件。(缺头屯河二期煤建)
(三)规划局办理以上项目预审意见,明确项目是否符合昌吉市整体规划。
(四)土管局办理以上项目土地预审意见,明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是否符合昌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房管局办理把以上项目纳入“十三五”规划文件。
(二)发布暂停办理新建、改建等相关手续公告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征收办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的公告,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三)清理违法建筑
由昌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清查,将清理、清查结果和违法建筑案卷移交征收办。
(四)由昌吉市征收办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调查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的基本情况;
2、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包括取得方式、用途、年限、面积;
3、房屋所有权登记权属状况、设有他项权情况;
4、房屋实际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
5、房屋装修装饰状况;
6、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人及具有常驻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是否属于住房保障范围;
7、临时建筑批准年限,建造和已经使用年限;
8、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
调查应当两人以上进行,并由调查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房屋,报请昌吉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及被征收人进行核实认定:
1、市、镇规划批准公布前建造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2、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认定为违法建筑;尚不构成依法应予拆除或者没收情形的,认定为对规划实施尚未造成不可消除影响的建筑;
3、依法应当按照永久性建筑核发建筑规划许可证,但是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且建成的房屋面积、层数、高度等未超出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4、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并已经以该房屋为住所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认定为改变用途的建筑;
5、因判决、仲裁、继承、接受遗赠,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或者法律事实已经发生,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认定法律文书或者法律事实确定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6、基于买卖合同转让房屋,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认定占有人为被征收人。
前款规定涉及房屋面积的核实认定,应当依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作出。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或者核实认定应当出具书面结果,由征收办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或者核实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书面结果的部门申请复核,异议成立的,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经调查登记或者核实认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咨询性估价,并根据估价测算结果与项目建设单位明确下列事项后,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府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奖励等征收补偿费用估算总额;
2、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总量、区位、功能、质量标准等;
3、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期限以及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承诺。
(八)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由昌吉市征收办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经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九)由昌吉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房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信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办负责)。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采取调查问卷、民意测评、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法性评估,评估征收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
2、合理性评估,评估征收行为是否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公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得到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认可;
3、可行性评估,评估征收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是否落实,所处区位、功能、质量标准等是否得到被征收人认可;
4、可控性评估,评估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有效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十)由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下达征收决定。
(十一)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十二)给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并进行协商谈判,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原房地产评估机构应进行复核评估。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四)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昌吉市征收办将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房地产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昌吉市人民政府依法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十五)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昌吉市人民政府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不履行的由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